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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中国边疆民族研究》(第三辑),为方便阅读,注释参考兹从略。

摘 要

颁发敕书使女真各部定期朝贡,作为明廷对东北女真地区施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嘉靖年间有了新的变化。这主要体现在对女真朝贡制度的新限制上,文章分三个部分对此进行了探讨。首先,分析了新限制政策的成因,阐释了这一政策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其次,列举了女真人对于新限制的反应和对策。最后,探讨了嘉靖年间明朝政府对女真政策的调整所体现出的问题及对女真及明朝双方的影响。

关键词:嘉靖朝;明世宗实录;女真人

明朝政府为了对东北女真地区实行有效的管辖,实行了一系列“柔远”的羁縻政策,主要是设立卫所并以当地女真首领为卫所官员,颁发敕书使女真各部定期朝贡,设立马市与女真各部进行贸易。其中,女真各部凭借敕书向明朝入贡这一政策,不仅体现了女真与明朝之间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的交往和紧密联系,而且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东北地区各种势力的消长情况。然而,国内学者对于明代女真朝贡的研究甚少,丛佩远《明代女真的敕书之争》一文,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敕书对于明代女真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影响,由于敕书的重要作用,引发了女真各部对敕书的争夺,而这又进一步地促进女真内部的重新组合。蒋秀松《明代女真的敕贡制》一文,侧重于制度的角度,分三个时期论述了敕贡制的发展过程,认为敕贡制具有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作用,还特别指出敕贡是与贸易同时进行的。在其他关于明代女真的论著中,“敕贡”屡被提及,但研究不深。而就某一段时期进行论述得更是少之又少,仅在特定时期明朝与女真关系的整体论著(尤以明后期努尔哈赤崛起后为多)中有所涉及。而明朝中期尤其是嘉靖朝关于女真朝贡的问题及其背后的因素的研究则甚少。本文拟通过对《明实录》嘉靖朝女真朝贡史料的分类与整理,并依据其他相关史籍对史料进行分析整合,力图将嘉靖年间女真朝敕贡的情况还原于纸上。

明朝在统一东北的过程中,推行卫所制度,以管辖东北女真地区,先后设立了辽东都司、奴儿干都司及其他卫所。洪武四年(1371),设辽都卫;六年(1373)又置辽阳府,八年(1375)改为辽东都指挥使司,后又改其下州县为二十五卫。永乐六年(1408),又设自在、安乐二州安置内迁女真人。永乐初年,在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中下游及其以东、以北地区设置了一百三十多个卫所,并在永乐七年(1409),设置奴儿干都指挥使司,统领女真诸部、兀良哈三卫、库页岛及沿海岛屿各族。

对于女真地区卫所的管理,明朝采取了委任当地女真首领管理的政策,“因其部族所居……官其酋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职,给与印信,俾仍旧俗,各统其属,以时朝贡。”这使女真官吏职务世袭,但须经明廷批准,按其效力时间和功绩,给予奖励和提升。一方面,卫所官员及其属民,要对明朝效忠,负有定期朝贡、听从调遣、守卫地方和边塞的义务。另一方面,明朝也负有保证各卫安全、赈济灾荒的责任。

除了在政治方面设立卫所委以部落首领为官外,在经济上“又置马市开原城以通贸易”,并给各女真官员颁发敕书、印信等并凭此进京朝贡,其中“野人女真去中国甚远,朝贡不常,海西、建州岁一遣人朝贡”,具体来贡人数,明朝前期无硬性规定,往往是来者不拒,但随着入贡人数的增加和明朝国力的变化及各方面的考虑,对入贡人数逐渐有了约束规定,“建州卫、建州左卫、建州右卫、毛怜卫,每卫岁许一百人”。来朝的时间和路线也有规定:“贡道由辽东开元城”,“岁以十月初验放入关,十二月终止。”贡品内容则主要以马匹、貂鼠皮、舍利孙皮、海青、兔鹘、黄鹰、阿胶、殊角为主。如有特殊贡物还须由主管部门研究讨论并上报皇帝方可接收。及至京师,女真朝贡人员会被统一安排到会同馆,并由女真通事和其他伴送官员负责一应事务。

明世宗朱厚璁1521年至1566年在位,统治近46年。在其统治时期内,东北的女真诸部多次向明朝朝贡,其中仅在《明世宗实录》中明确记载来京朝贡并被嘉靖帝接见赐宴的就有一百余次之多,且同一条记载中不仅是一个部落或卫所,更多的是几个部落或卫所同时记载于一条中。这些女真部落中有为人熟知的建州三卫、毛怜卫等,也有远在黑龙江下游的克默儿(而)河卫等。这些女真部落朝贡人数有时单次即多达九百余人。

在这些朝贡中,不仅一般地反映出中央王朝与边疆少数民族的密切联系,同时也反映了这样一种密切联系在特定历史时期所具有的不同的意义。

嘉靖时期,女真的社会经济得以进一步发展,在嘉靖十九年(1540)大学士翟銮的一道奏折中说:“臣奉命巡行九边,见辽东海西夷室居田食,建官置卫颇同中国。”不仅如此,嘉靖年间的实录中第一次出现了女真赏赐折银的事例,“改海西夷人速黑忒等赏赐折银,不为例,从其请也”。不久,建州左等卫都督方巾来朝贡马,“请给价,诏特从之,不为例”。就连当时辽东大员李承勋也对各部所需贡赏的不同有所认识,指出“然夷性不一,海西诸夷专欲折银”,而同时期的朵颜三卫则更偏好缎疋。到了嘉靖十二年(1533),海西野儿定河等卫女真都督来贡,援引之前建州等卫例,“愿折银赏赉,礼部覆请。从之”。这时抚赏折银已渐定型。嘉靖十六年(1537)又出现过一次。"到嘉靖四十三年(1564),折银更为普遍,并规定“女直正赏彩缎绢疋,俱准折给银两”。

对白银需求量的增加,用白银作为一般等价物扩大了女真人商品交换的范围和时间。这也说明女真社会商品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女真的经贸活动相当繁盛,与内地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

不仅由于女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其他方面,朝贡对女真人利益上的诱惑、女真人口的增长也使入贡人数连年增加。嘉靖朝早期就出现了“夷人敕书,多不系本名:或伊祖父,或借买他人,或损坏洗改”、“海西夷竞相慕效,争以贡入,数溢其旧,几至一倍,甚有洗改敕书,易置别卫,概以听抚为名,混进邀赏者。”的情况,而类似的情况在正统年间就有记载“今后外夷……非有印信公文,毋辄令其入境。”而冒名的情况则出现在天顺末年,并因此规定不得重复冒名,审验然后入关。之后各帝统治期间类似情况也偶有发现,且手段愈加隐蔽和复杂。成化、弘治年间发现过几例均予处理;正德年间则出现问题较多,但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这一问题一直延续至嘉靖朝,而这一时期明朝统治者对女真朝贡政策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嘉靖朝女真朝贡的人数一再增加,这对明朝的财政和调度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嘉靖初年的实录中反映了此问题:“礼部言番僧人及女直夷人例应一岁及三岁入贡者不下五千四百人,赏赐彩币不下五千五百余疋,诸番既以近例愿给币直。而江西、湖广、河南三省不善织造者,若折解价银数是相当,诚令银币兼给,则夷人各得所欲,且可使三省之民无带徽起解之费。上从之”。因此,明朝才会对折银一事放得较为宽松。而将赏赉、马价、贡物折银之后,其数目可观,按《明会典》的折银标准,每年仅赏赐女真各部的彩缎就有5100两之多。“然而这并不是女真来朝需明廷所费资金的全部。从女真朝贡者离开部落所在地,沿途经过州县都需供给廪馔,而且女真还可以在会同馆与内地商人进行交易。他们每次赴京,携带的行李中,除了贡物之外,都携来与商人交换所需物品。到了京城,依礼由皇帝接见,“宴赉如例”,安排住宿,若不幸死在京城,还要抚赏赐祭。而女真朝贡一旦人数超出“几至一倍”,不只对明朝的中央财政,亦给沿边军民徒增不小的负担。

然而,经济上的考虑并不是嘉靖帝对女真限贡的最重要因素,更重要的是对女真人的不信任。这种观念不是从嘉靖帝时开始的,华夷之别在明朝统治者心目中一直是比较顽固的。在明代中前期的各种史籍中,多次提及女真是“熟夷”"顺夷",但在明朝统治者心中,“夷”再熟顺也只是夷而已。而在英宗上台后对女真的怀疑和限制愈加明显起来,历成化、弘治、正德基本都循行了这一规则,但这期间对于女真的限制只是在限定入贡人数、“不得私卖铁器豆料”和个别的升职不允而已。但一旦“夷人”来贡超出规定,明朝政府也只是“照例验放”后再“省谕夷人使知此意”或于“常额外斟酌验放”。而嘉靖朝对女真朝贡的限制法令无论从发布数量、限制内容和施行力度方面都大大超越前朝。这不仅是因为女真发展而使朝贡人次增加,更主要是因为嘉靖帝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华夷之别观念以及他对女真过多的疑惧心理。这突出的体现在两件事上。一是是对非常例贡品,主要是猛兽、猛禽的态度上,在明朝中后期,它们往往不受明朝统治者欢迎,如成化年间,“成讨温卫女真都督佥事康尼以两进海青乞升职”一事,成化帝仅“念远夷效顺故勉受之”;再如正德十五年,“塔山前卫女直都督速黑忒进小熊一只,鸿鹄胪等奏议非年例。”虽被喜好珍玩奇物的正德皇帝“特纳之”,但各部官员对所进小熊一事多有非议。由此可以反映出明朝统治阶级对特殊贡物的忧虑,然而这些仅仅是忧虑而已。继入贡小熊事一年之后,新帝即位,女真首领亦把哈进贡一只小豹子,结果“上以非常贡,却不受”,而且还因此将管事官员斥罚,“仍以辽东都指挥宁宝等违例滥放,夺俸一月,命礼部通行各镇巡官知之。”因此事影响,终嘉靖朝再未有非常贡见于实录记载中。另外一点就是对于来降女真人的安置问题。嘉靖朝女真人来降在实录中的记载共有六次,而这六条中,除了一次置于广宁,一次未写明置于何处外,其余“降夷”均发往两广安置,而在嘉靖三十三年(1554)五月癸卯条对“降夷”的处置中道出了原因,乃因“夷心出没不常”。而这种疑惧心理在与蒙古,尤其是与鞑靼部的关系上表现得尤为明显,这在嘉靖年间对蒙政策的诸多论著里屡被提及,在此不再赘述。

嘉靖朝对女真朝贡的限制表现在对入贡人数、凭以入贡的敕书和女真官员升袭的严格控制上。《明世宗实录》中三次较为详细地记载了有关规定。

第一次是嘉靖元年三月,女真通事王臣在疏言中指出:“海西女直夷人阳顺阴逆,贡使方出,寇骑即至。”针对女真洗改敕书、升袭无例、宴赏无常、个别女真首领虚报功名甚至犯边的情况,提出了五点建议。此奏虽获准,但实际上只是一个提纲,只在整体上提出了“再行定规”、“核实升赏”,并未提出具体规定和如何核实、怎样升赏的办法。

第二次规定,是由于“夷酋褚羊哈等听抚入贡,朝廷例外加赏”,于是其他女真首领纷纷效仿,“争以贡入,数溢其旧,几至一倍,甚有洗改敕书,易置别卫,概以听抚为名,混进徼赏者。”因此,兵部议奏:“此后,宜令辽东审遏于扣关之时,仍遣通事省谕各都督,严束部落,毋得诈冒",不仅重申了女真不得诈冒、超员入关朝贡的问题,而且对于“姑息及听各夷私嘱混放人关”的直属官员,也要追究责任,“参究治罪。”

嘉靖十二年(1533)三月,明廷针对女真朝贡中存在的问题颁布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从入贡的所持敕书的更换、补发、认定,到女真官员因年期、功赏的升袭,均有了非常严谨和明确的规定。

不只如此,明朝还对伴送官员等严加控制和管理。伴送官员在嘉靖朝之前便已设立,嘉靖三十八年(1559),又因“驿递殴伤贡夷”,增设通事序班一员,然而“伴送序班往往诱导诸夷百端需索,因而乾没其间,恣为奸利。”因此在嘉靖四十三年(1564),七月,规定“自后海西三卫诸夷人入贡,令蓟辽督抚官分定起数,每起无过百人"并且“禁饬序班之伴送者”。

对于成规,尤其是嘉靖前期的三条,在实施中颇为严厉。综观嘉靖朝实录,有许多女真人因为违反明朝的规定而受到不同程度的责罚。

在人数的控制上,如建州卫都督等官童子、哈的纳等“入贡违期,人数亦浮常额”,礼部具奏“请治辽东都指挥薛澄罪,仍勃各边镇巡官,自今诸夷来贡违期过额,即抚谕遣还,其有奏更敕书及请乞升袭者,亦准朝贡,额数不得借名滥增,以滋冗费。”朱批“如议”,“而夺薛澄俸两月。”

在升赏的限制与核查上,如上文提到的嘉靖元年(1522)三月“速黑忒、牙令哈、阿剌哈等,俱自称有招抚边夷功,宜查核实升赏”;再如嘉靖二年(1523)建州右卫都督佥事牙令哈送回被虏人口升赏一事,也是经过反复核实才得以实现的;又如嘉靖四年(1525)五月,因为女真首领锁奴扯革“欲求增贡”、咬纳“轻掷赏绢于地,悖慢尤甚”,明朝政府就令其“不当复许入贡”;除此,嘉靖十一年(1532),建州左卫都督方巾以钦赏金带独轻而忿恚一事,被“革伴当三名,以示薄罚”。

对于洗改敕书或诈冒他人入贡被发现责罚的例子更多,如嘉靖元年,女真“夷人”锁奴儿等入贡时,礼部认为“各夷原降敕书与年貌不同,疑有奸伪”。又如嘉靖三十一年(1552)九月,一次即查出七个洗改敕书的女真首领。”到了嘉靖三十五年(1556)三月又查出了两例。诈冒他人入贡最典型者系嘉靖十九年(1540),王中“令其部额克捏等冒勃中哈塔等名入贡”一事,在嘉靖三十一年(1552),又抓获一名逃至女真部落冒名入贡的明朝旧卒。在这些事件中,明朝的基本都采取了比较严厉的处理方式,洗改者勒令“阻回”,抢夺他人敕书入贡者“禁不许入贡”,而像徐打成一样的叛军逃人,则直接处死示众,对疏忽职守的官员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处理。

通过一系列对女真敕贡的严格规定,明朝对女真朝贡的控制加强了。但女真社会要求进一步发展从而需要增加入贡量是历史的必然,因此这种通过控制敕贡对女真发展的抑制势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引发了女真不同形式的反抗。

在这些反抗中,有直接的武装斗争,如史载“建州达贼从凤凰城入寇,杀守备李汉、指挥佟恩等,所过掳掠无算”。嘉靖帝命林廷望前往调查,发现乃因“建州卫夷故多忠顺,还因入贡时近夷恃强先至,尽数入关,那磕等地远稍迟,关将每以额满阻去;间有入贡,所得赐予,归途复为近夷所掠。是以怏怏,甘心叛逆耳。”为了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明廷采纳了林廷望的意见:“宜稽其卫所原额,令以次分番入贡”,以“庶几古人质子之意”,将敕书与入贡人数紧密结合起来。然而这次改进,仍旧不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仅在该意见被采纳的第二年,又发生了一起“贼阻故迟”的建州女真得都朝贡事件,对此,明廷“欲拒之”,但又“恐沮远夷向化之心”,最终经过礼部议覆而得以入贡。

除了武装反抗外,女真各部还用了其他方法增加入贡人数,多得赏赉。如从被明廷查获的洗改敕书诈冒他人案件中,也可看出采用类似方法来获取朝贡机会的女真人应该还有不少。除此之外,前文提到的收买伴送官员,利用逃亡军校来增加求贡得赏的方式也并不少见,而这些求贡的方法,大都是在明廷颁布限贡法令之后发生的。

为了争取朝贡的机会,女真各部落不仅对明廷的监管大动脑筋,彼此之间也开始了明争暗斗。纵观《明世宗实录》中女真来朝的记录,明显可见前详后略的区别,前期的记录中尚有海西、建州等女真具体来朝卫所的记载,后期则多混记于一条之中。仅就《明世宗实录》中可查的女真首领中,来朝两次以上者至少有三十六人之多,其中二十三人分属海西各卫,十二人属于建州诸卫及毛怜卫。在时间段上,这些人朝贡的时间多集中于嘉靖中前期,中后期则比较少,造成这种状况是与明朝女真朝贡的限制政策和当时的军事、政治环境分不开的。在这些女真首领中,有历经四帝朝贡不绝,也有来朝达十余次之多,还有人被多次升赏表彰,都可谓是各女真部落实力较量中的佼佼者。在嘉靖初年,很多知名女真部落首领如斡黑能、亦把哈等纷纷故世,后起的新生势力还未坐大。这时,成化年间既已入贡、正德年间也有着良好记录的塔山前卫都督速黑忒借机扩大了自己的势力,控制了女真南下朝贡的道路,并多次袭杀阻挡朝贡道路的山贼和其他女真势力。如嘉靖十年(1531)三月甲辰条中记载的,速黑忒捕杀多次阻挡女真贡路的山贼猛克,“猛克者,开原城外山贼也。常邀各夷归路,夺其赏,速黑忒杀之。”而速黑忒及其部落“居松花江,距开原四百余里,为迤北江上诸夷入贡必由之路”,且“人马强盛,诸部畏之”,占尽地利人和,朝贡上和其他部落相比也是更加便利和频繁,“往年各夷疑阻,速黑忒独至”。而好景不长,嘉靖十三年(1534),速黑忒被海西塔鲁木卫都督竹孔革所杀,就连他的部众也被竹孔革夺走。而速黑忒的儿子王中则逃至哈达部,伺机东山再起。然而,王中的势力还不及复起,就在嘉靖十九年(1540)的一次朝贡中被海西朵林山卫女真都督佥事额真哥等发现他冒替他卫入贡,而被参了一本,结果,王中被“禁不许入贡”。直到嘉靖二十二年(1543),王中“侦报虏情有功”后,才得以恢复入贡。这之后,他一方面为报父仇,将竹孔革打败并杀死,“夺贡敕及季勒寨”,又重新确立了对贡道的控制权。不仅如此,王中悔过之后其部众也曾试图抢夺其他部落的敕书,嘉靖三十年(1551)三月,益实左等卫都督佥事歹答力等入贡回本卫的路上,

被塔山卫阻截,上报明朝政府之后,辽东守臣主持之下才将敕书物归原主“。

这种部落间的明争暗斗,不仅见于大部落,在其他的小部落之间也屡见不鲜。嘉靖十三年(1534)五月戊辰条、嘉靖十八年(1539)正月己丑条、嘉靖二十九年(1550)七月戊午条、嘉靖四十一年(1562)三月己亥条等对此均有记载。

不过,并非所有的嘉靖年间的女真部落朝贡都是靠赤裸裸的武装斗争来实现的,这一时期的建州诸卫则显得平静得多,如建州卫都督撒哈答、撒鲁都,建州左卫都督章成、方巾,建州右卫牙令哈、阿剌哈等,主要是通过守边有功邀赏升职等较为温和的方式来争取更多的赏赐。其他的海西部落如朵林山卫都督额真哥、法因河卫都督土剌、撒剌儿卫都督都卜鲁花、呕罕河卫都督褚养哈等也一直采取比较温和的手段来获取赏赐。当然这些部落能够安全的抵京朝贡,和部落的强盛也是分不开的。

女真各部落间通过抢夺、互相攻击等手段,努力将敕书控制在本部落内部上层统治者手中,对敕书的争夺,加速了女真内部势力的重新整合。

尽管嘉靖朝对女真的政策存在诸多问题,明廷与女真之间的不和谐因素也时有出现,但二者关系始终以亲密、和平为主。

一方面,女真本身还未强大到可以与明廷对抗的程度,纵观嘉靖帝45年多的统治期间,有记载的几次女真的反抗均以失败告终。这其中,那磕等人由于入贡被阻的反叛,马市上被剋减盐物又被杖死族人因而“攻镇”的“诸夷”,尽管通过杀掠得到了一定的财物补偿,但旋之又被明廷通缉制裁。后期王杲等“导虏分众入寇”,也被明朝军队镇压。

除去这些小股的反叛,辽东女真的巨酋们大多规守明廷法纪,如速黑忒“号强雄,颇畏法度,彼头目亦皆慑伏”,而王中的转变也能说明这样的问题,开始他由于抢夺其他部落的敕书冒贡,结果被明廷发现,被罚不予入贡,后来由于他多次侦报“虏”情,明廷才又恢复了他入贡的资格,并多次擒犯边“夷人”。而这些巨酋们抢掠杀戮其他部落,也是以其他部落不听从明廷调度为理由,如王中杀“阻兵数反复”的祝孔革,而后才“夺其贡敕及季勒寨。”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可以说,嘉靖朝尽管在敕贡上对女真有诸多限制,但敕贡作为女真获得生活必需品和更好发展的重要途径,使得女真不得不遵从明朝号令。尽管嘉靖朝时期明廷的实力已大不如前,但和处于起步发展期的女真相比,二者之间的实力对比还是很悬殊的。

另一方面,明朝方面实力的缩水和不恰当的民族政策,也使蒙古问题成为它所面临

的最为严峻的挑战之一。北部蒙古诸部始终是嘉靖年间对明北部边防最大的威胁。女真虽同为北方“夷人”,但却还是“顺夷”、“熟夷”,防止东部女真与西部蒙古联合,拉拢控制女真各部也是明廷对抗蒙古的重要手段。明廷从很早就确立了扶植东部兀良哈蒙古和女真以抑制蒙古的政策。嘉靖年间,在官方史籍中多次提到允许女真超额入贡或延时来贡中的“柔远之意”、“向化之心”,而对于击杀山贼、送回被掠人口、斩杀“北虏”等更是升赏有加。万历年间提出的“藉女直制北虏”,正是明朝扶植女真的真实意图的延续。

同样,对于女真来说,蒙古诸部也是威胁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仅就南下朝贡来讲,女真就多次因各种“贼阻”而无法按期朝贡,这其中虽然也有山贼流寇,女真强酋,但“达贼”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且女真在明朝前中期,尽管朝贡时多时少,但从未发生过时间较长的女真不来贡之事。但在嘉靖末年,女真来朝竟出现了长达两三年的空档期。

嘉靖朝女真来朝及蒙古诸部袭击辽东次数统计表

尽管女真敕贡的次数和时间与各方面的因素都有关系,如天气、季节、明朝的政策等等。但从上表中可看出,当女真朝贡的次数较多时,关于蒙古诸部来袭的记载则很少甚至没有。而一旦有大规模频繁的蒙古诸部进攻,则女真朝贡也相应减少很多,甚至被阻断。而从上表中我们不难发现,嘉靖三十七年(1558)后,也正是蒙古诸部入侵辽东最为猖獗的时期。而这些蒙古部落,主要是东进的俺答汗部及部分投靠俺答汗的兀良哈三卫余部,因为这时俺答汗已完成了对东部兀良哈三卫的六次征讨,被击溃的兀良哈三卫余部,或被俺答汗收编,或逃入明代边镇,以求庇护,或是散入女真诸部中。除此之外,在《全边略记》中明确记载了嘉靖年间“北虏”大规模进攻开原城的情况,时间分别是在嘉靖元年(1522)、嘉靖二十四年(1545)、嘉靖二十七年(1548)、嘉靖三十二年 (1553)、嘉靖三十五年(1556)、嘉靖三十七年(1558)、嘉靖三十八年(1559)、嘉靖三十九年(1560)、嘉靖四十一年(1562)、嘉靖四十五年(1566)。开原作为女真朝贡的必经之路,一遇战事,自然会使入贡受到阻碍。因此,蒙古诸部对明朝辽东地方的攻袭和掠夺,也是阻挡女真入贡获得财物从而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之一。

正是因为明廷与女真双方的原因,决定了女真与明朝关系尽管出现诸多小波折但仍保持了较为密切的联系,和平更是二者交往的主线。然而,嘉靖朝对女真敕贡的严格控制,也存在着疏漏和软化的倾向,比如女真要求折银并获明朝认可,还有多次敢于冒险洗改敕书并用尽各种办法增加入贡人数、提高入贡收益的事件发生,尽管明朝多方严查,但仍不能完全避免这些情况发生,有时还不得不为免失“柔远之意”致伤“夷人”“向化之心”,而“斟酌”做出一定的妥协。同时,明廷对于女真的居于主导地位的统治,也已有失控迹象。突出地体现在女真部族中强酋、巨酋的出现和明廷倚赖这些强酋们控制其他女真部落上。嘉靖时期女真敕贡上的转变,不仅是贡数抚赏等量上的变化与浮动,还包括了明朝政策上的调整、女真对策的改变及暗藏其下的各方实力的变动和消长。

作者简介

李璜,女,1985年生,历史学博士,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师从赵令志教授。研究方向:明清史、满族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