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在某店吃饭消费了274元,店家结账时好心抹零4元,没有想到女子不但不领情,表示抹零4元是对她的侮辱,但却强行仅付260元,协商无果后,店主选择报警。
(素材来源:大湾区新闻)
一女子游玩时肚子饿了,于是就来到一家店。来到店里就问店家有什么推荐,于是店家就热情的为她介绍店里的菜品,而女子也比较爽快,很快选了几样菜。
正当女子还在考虑,要继续点菜时,店家提醒女子已经点了这么多菜,女子一个人吃得完吗,女子看了看自己点的菜,似乎意识到确实点多了,于是就表示够了。
很快女子的菜品上桌了,不知道是女子的饭量大,还是该店的菜品好吃,女子一人吃了两人份,很快就把菜品吃得差不多了。
只见女子饱嗝了一声,可能是觉得有点不好意思,尴尬的笑了,拿好自己的东西就到前台结账,店家和女子说她这次消费274元,就少女子4元,收270元就可以了。
很多顾客消费店家少钱,无论是多少都会高兴,可女子却不一样,她反而指责女子,称自己是缺这4块钱的人吗,表示这是对她的一种侮辱。
店家听到女子这样说,觉得非常委屈,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给顾客少几块,收整数比较好,并没有觉得顾客缺这几块钱,自己是好心,怎么在顾客眼里是侮辱呢,后来表示如果女子不需要少这几块钱,可以给274元,自己也没有意见。
店家这话一出,女子更加生气了,于是结账时只给了店家260元。女子的做法店家看不懂了,表示自己是小本生意,少4块钱是可以,如果再少10元,她是不会同意的,要求女子最少给270元,希望女子补10元。
可女子觉得自己给店家260元已经算多了,表示自己还没有选择给200呢,店家没有必要还向自己索要这10元钱,觉得店家这是小格局,于是还发视频要曝光店家,指责店家这无理的行为。
店家觉得女子简直不可理喻,强行只交260元,自己都不嫌丢人,还发视频指责别人,但是自己是小本生意,店家看女子如此态度也不想让步,于是与她协商,要求其补10元钱,但是遭到拒绝,于是店主选择报警。
很多人表示无法理解女子的行为,既然认为被抹零是被侮辱,那他怎么不转274元,反而是转260元,她到底是怎么想的呢,说句不好听的话就是想占便宜。
还有的人表示,很久没有遇到消费抹零了,前几天吃烧烤,店家主动给抹零几块,哈哈自己都非常开心,还说下次去吃,还感觉这店家会办事,怪不得生意好,几块钱不算啥,但是也是店家到优惠,应该开心啊。
一、女子的行为确实是让人无法理解,之所以觉得店家少4元钱是对她的侮辱,估计女子原本是想要更大的优惠。
然而女子到该店吃饭,而店家也明码标价了,双方就是消费服务关系,按理说女子消费了多少就应该付多少,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女子消费了274元,而店家好心少收其4元,也就是要收女子270元,女子应当付270元给顾客,而女子却只给店家260元,属于违约行为,店家有权要求女子补10元钱。
二、但女子交了260元,店家不同意,要求她补10元钱,女子却不愿意,属于强拿硬要的行为,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女子消费了274元,而店家要求其付款270元,但是女子却付260元,少付了10元,但是店家是不同意的,女子就属于强行少付10元 ,是强要拿硬要行为,由于其金额较小,会处5日的处罚。
店家少收女子4元,却被女子认为是店家侮辱她,可后来却强行少付14元,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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