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女子的手机不慎丢失,被陌生男子捡到,第二天男子打来电话要求2500元的现金酬谢,最终双方协商给1500元的酬谢,但是男子要求女子录音说是自愿给的酬谢。
(素材来源:齐鲁晚报)
女子平时就比较大大咧咧,经常都是丢三落四的,平时丢的都是一些小东西,然而这一次女子把自己心爱的手机丢了。
之所以说手机是女子心爱的手机,因为女子非常喜欢去拍照,里面有很多珍贵的照片,而且这手机也是她重要之人送的,虽然不是很贵,但是她非常的珍惜。
当发现手机丢失的时候,女子非常的着急,于是就通过各种方式发布寻物启事。
果然女子这么做是对的,第二天就接到了一陌生男子的电话,对方称自己捡到了女子的手机,女子如果想要回去,就要给2500元的酬劳。
听到2500元,女子觉得很不可思议,因为女子的手机根本不值这么多钱,但是里面保存有自己认为很珍贵的东西,女子觉得不管怎样都要拿回来,可是男子提出的酬劳实在是太高了,女子不能接受,于是与男子协商,经过多次的讨价还价,该男子表示最多降到1500元,否则免谈。
为了能够拿回自己的手机,虽然1500元还是难以接受,但是女子没有办法只能答应了,最后确定了碰面的地方。
女子按照男子的要求,拿了1500元的现金。俩人碰面后,女子拿现金给男子,可是男子却要求女子录音,说给1500酬劳是自愿的。
男子估计也是考虑到自己要求的金额过大,万一强行索要,女子报警自己的麻烦就大了。
捡手机就要报酬1500元,女子肯定是不乐意的,但是自己不录音,男子又不打算把手机归还,而手机有自己珍贵的照片和资料,女子称虽然很生气,但是却毫无办法,只能答应男子的要求。
可事后女子越想越气,觉得男子这样的要求非常不妥,表示如果是适当的要几百块,自己也很乐意给,但是他却要求报酬1500元,有胆要又害怕,就要求自己录音表示自愿给的,女子觉得男子这样的行为非常不道德,于是发布视频,给大家评评理。
捡到的东西可以适当索要报酬,但不能超过物品价值的百分之十,失主自愿除外,可是男子开口就要2500元,即使后面协商到1500元,男子的行为也是敲诈行为了。
而有些人却表示 ,自己也在景区捡到手机,一直等失主电话,最后来拿了,自愿给200元自己都没要,因为善良的人总能遇到善良的人。
有的人表示男子可以不捡这个手机,他捡了然后狮子大开口,这不是摆明了敲诈么,他捡手机的目的摆在那,觉得男子索要报酬觉没问题的的人,是不是都等着捡手机然后敲诈啊。
其实很多人都觉得捡到手机索要报酬也属正常,但是要两三百就可以了,像男子这样要这么多,而且还要求女子录音说自己是自愿的,称男子这行为属于敲诈。
一、那男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吗?
敲诈勒索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回到本事件,男子捡到了女子的手机 ,一开口就索要2500元的报酬,虽然后来也协调到了1500元,但是这样的金额也是较高的。
而女子为了拿到手机被迫同意 ,从女子发文表示又生气又无奈可知 ,而男子更是为了显示自己这个钱拿得合法,要求女子录音称自己是自愿的,存在着威胁之意,可以说男子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男子索要1500元,虽然有威胁之意,但是他只是要求女子录音称是自愿的,并没有用强硬的手段,情节属于较轻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那捡到他人物品,应该如何处理呢?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因此,男子捡到女子的手机,应当返还给女子,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男子这样的行为明显是不妥的。
三、那拾到他人物品 可以索要报酬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从规定来看,拾到人可以索要报酬,但是规定是必要的费用,也可以说是合理的费用,而男子索要的1500元,明显不属于合理范围,因此是不合法的。
男子捡到手机索要1500元,还要求女子录音说是自己自愿的,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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