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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梅州讯 离婚后发现前夫曾在婚内为维系与第三人的婚外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遂诉请赠与行为无效及返还财产。近日,五华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依法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及返还11万元及利息。

记者从五华法院了解到,毛女士与李先生于2018年7月登记结婚,2021年9月登记离婚。期间,2019年初李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曾女士,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离婚后,毛女士发现李先生在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间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转账给曾女士,后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及由曾女士返还14万多元等。庭审中,曾女士表示依据夫妻财产均等分割的原则,即便案涉款项属于赠与款项,毛女士也仅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李先生本身享有另外一半处分权,同时其与李先生于2021年共同生活了大半年,期间李先生支付的款项大部分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开销而非全部属于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赠与行为发生在毛女士与李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涉标的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曾女士的行为,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违背了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侵犯了毛女士的财产权利,故涉案赠与行为无效,赠与财产应予以全部返还。

经核算,李先生总共向曾女士转账582224.39元,而曾女士总共向李先生转账439749.7元,再扣除李先生明确委托曾女士支付给其他案外人等的款项,曾女士应向毛女士返还121736.69元。此外,鉴于2021年李先生与曾女士在外生活了大半年,经过核对双方的转账记录,李先生与曾女士之间互相转账频繁,时多时少,符合日常生活开销的客观事实,故对于李先生向曾女士转账的小额部分,可视为李先生的日常生活开销,该部分款项曾女士无需返还。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定曾女士应向毛女士返还李先生的赠与款项110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