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4日讯 在网络平台发布“催债视频”是合法维权还是名誉权侵权?公民的言论自由与侵权边界该如何把握?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通过该案,可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张某与孙某本为朋友,2017年至2018年期间孙某为张某提供劳务,2022年9月,孙某突然找到张某索要之前未结清的劳务费,张某告知孙某劳务费已结算完毕,孙某与其妻子赵某认为劳务费并未结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赵某遂将孙某与张某之间的转账凭证、结算单编辑配文后制作成短视频,在其抖音平台个人账号中予以发布,多次对张某使用“赖种”“死全家”等侮辱性词汇。赵某的抖音号拥有粉丝一千余人,涉及张某的三条短视频均有多次浏览、点赞及留言评论。

张某认为赵某的行为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其名誉权,遂将赵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赵某删除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侮辱性视频,发布向张某道歉的视频,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

赵某辩称,其发布视频是为了催讨债务,其有言论自由,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赵某丈夫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赵某发布视频虽系为了帮其丈夫讨要劳务费,但首先赵某主张的债权本身具有争议,且多次对张某使用“赖种”“死全家”等贬损性词汇,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其次,视频中将丈夫孙某与张某的结算单进行公布,点名道姓指向张某,具有特定性;再次,赵某发布视频的抖音号有粉丝一千余人,受众广、传播快,能够在原、被告双方的亲友等人群中公开、广泛传播;最后,根据赵某发布视频的点赞、评论数量等情况,势必会使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综上,法院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赵某存在侵害张某名誉权的事实,给张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张某有权依照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要求赵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告知赵某催讨债务本身没错,但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言论自由应有边界。在网络上散播侮辱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完法官的讲解,赵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欠妥。同时法官劝解张某,双方本为朋友,因缺乏沟通产生矛盾,赵某系要钱心切,才采取了不当行为,现赵某同意公开道歉,希望张某能够谅解。

经过法官悉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赵某在其抖音账号上公开发布向张某道歉的视频,并附文解释前因后果;同时赔偿张某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张某主动放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一场剑拔弩张的名誉权纠纷得以化解。

  中国山东网记者 张敏敏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