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品种权侵权手段“花样翻新”、防不胜防,但随着随着《种子法》修改、新的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颁布等综合举措出台,种业领域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和信心明显增强。

但很多种业公司发现侵权后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先判断这个案件能不能打、能不能赢。因为真正进入诉讼以后,大家很快会发现,能不能赢只是第一关,后面更现实的问题是:即便赢了,最后能赔回来多少钱,这个问题比“能不能赢”更重要。

众所周知,在品种权侵权案件里,侵权成立和高额赔偿,从来不是一回事。同样是侵权,有的案件法院最后只判了50万元,有的判了187万元,有的却能判到5000万元,差距看起来很大,但仔细看判决逻辑,其实并不复杂。

法院赔偿问题上的判断,并不是随意酌定,而是有一套很明确的计算路径。很多企业最后赔偿额不上去,不是因为侵权不严重,而是因为前期准备的赔偿证据不够完整,导致法院只能往低了认。

今天,一起来看看其中的逻辑,以及固定侵权事实的同时,如何整理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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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能相差上百倍

先看三个真实案件,赔偿差距为什么能拉到上百倍。

一是NP01154玉米侵权案,最终判赔5354.7万元,这是目前国内品种权侵权案件里赔偿金额很高的案件。 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维权之路并不顺利,一审时,品种权人败诉,法院没有支持侵权成立。到了二审,品种权人调整了思路,没有重新补做检测,而是把重点放在对方检测报告本身的程序合法性和技术标准适用问题上,指出其增加检测位点的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个意见,改判侵权成立。

这个案件真正值得关注的,不只是翻盘,而是赔偿金额怎么上去的。

品种权人提交了侵权品种的审定面积、亩均用种量、市场销售价格,以及侵权人的公开销售信息,法院据此推算侵权获利,并结合惩罚性赔偿,最终支持5354.7万元。足以见得,侵权成立,只是赔偿的前提;赔偿金额能不能提高,关键还是看你能不能把侵权规模和侵权收益算出来。

二是“郑58”亲本侵权案,最终判赔4952万元,“郑58”是玉米自交系,也是“郑单958”的核心亲本。

该案件中,被告在许可合同到期后,长期在生产经营“郑单958”的过程中使用“郑58”,但没有支付任何许可费用。品种权人在赔偿部分提交了几类非常关键的证据,包括植物检疫证、政府采购合同、行业协会出具的行业数据,以及关于育种成果收益分配的指导性材料。

这些证据分别对应了几个核心问题:繁育数量是多少,市场销售价格是多少,利润空间大概是多少,以及作为亲本品种,它在最终杂交种收益中的贡献比例是多少。被告对这些数据几乎逐项提出异议,但他没有拿出任何相反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这些抗辩意见,并判赔4952万元。

这个案件有一个很值得种业企业注意的地方:很多赔偿数据,并不一定都来自侵权人。只要公开来源真实、数据逻辑完整,法院是可以采纳行业数据、行政数据和公开交易数据作为计算依据的。

三是“万糯8号”800亩亲本侵权案,一审50万,二审改判187万,这个案件更有代表性,因为它更接近大多数企业实际会遇到的情况。

一审时,品种权人证明了侵权存在,但在赔偿部分基本没有提交有效计算材料,没有明确种植面积,没有完整产量数据,也没有销售价格和利润依据。法院最后只能酌定赔偿50万元。

到了二审,品种权人补充提交了侵权种植面积800亩、亩均产量和市场销售价格等材料,法院据此重新计算,把赔偿改到了187万元。同样的侵权行为,赔偿从50万提高到187万,并不是侵权事实发生了变化,而是赔偿依据发生了变化。

很多企业打官司时,把主要精力都放在证明“对方侵权了”,却忽略了另一件同样重要的事——侵权到底赚了多少钱。法院能认定侵权,不代表法院能替你把赔偿算出来。赔偿算不出来,结果通常就是法定赔偿。

金额相差巨大的三大核心原因

同样是侵权,为什么金额能差这么大?核心原因其实就三个。

第一,侵权规模有没有被证明出来。侵权面积有多大,生产了多少种子,卖到了哪些区域,这些直接决定赔偿基数。面积差十倍,赔偿结果通常也会差很多。

第二,侵权收益能不能算清楚。销售价格是多少,利润率是多少,销售周期有多久,这些决定法院能不能按照侵权获利来计算。如果这些数据没有,法院通常只能往法定赔偿走。

第三,能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是高额赔偿最重要的放大器。基础赔偿是一回事,乘上一倍、两倍甚至五倍,又是另一回事。很多5000万级案件,本质上都是“基础赔偿+惩罚性赔偿”的结果。

所以,同样是侵权,有人赔50万,有人赔5000万,差距往往不是侵权事实本身,而是赔偿证据准备程度的差距。

那么,法院到底怎么计算赔偿?《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四种赔偿计算方式,而且是有顺序的。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按这个顺序往下看。 第一种,是看品种权人的实际损失。比如原来你的品种销售很好,侵权发生后销量明显下降,这部分损失理论上可以要求赔偿。但实践里,这种方式并不好用。因为销量下降可能受市场行情、天气、品种竞争等多种因素影响,很难完全证明就是侵权导致的。

第二种,是看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这是目前最常用,也是赔偿金额最容易提高的一种方式。法院重点看的是:卖了多少、卖多少钱、利润有多少。如果这些数据完整,赔偿金额通常会比较高。

第三种,是参考品种权许可费。如果你的品种之前有过正式许可,签过规范的许可合同,这个许可费可以作为赔偿参照。但前提是许可合同本身真实、有效,而且价格具有市场参考意义。

第四种,是法定赔偿。也就是前面三种都算不清楚的时候,由法院酌定。这也是很多企业最后拿到的赔偿方式。不是因为法院不支持,而是没法按照前面的方式计算。实务里,一旦走到法定赔偿,金额通常就不会太高。

哪些证据最影响赔偿金额?

从实务经验看,法院在赔偿部分最关注的,主要是下面几个方面。

首先是侵权规模,包括种植面积、繁育数量、销售数量和销售区域。这些数据可以从审定公告、备案信息、宣传材料、行政执法材料以及市场流通记录中去找。

其次是价格和利润,侵权种子的销售价格是多少,行业平均利润率是多少,侵权人的利润空间大概有多大。如果侵权人的利润率不好查,法院有时候也会参考行业平均水平,或者参考品种权人的利润情况。

第三是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一年和侵权五年,在法院眼里完全不是一个概念。时间越长,累计获利越高,也越容易认定情节严重。

第四是许可费标准,如果你的品种已经有成熟许可模式,这些合同本身就是很有价值的赔偿依据。很多企业平时签许可协议比较随意,真正打官司的时候,这部分价值就体现不出来了。

值得注意的是,品种权侵权案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可以达到基础赔偿的五倍。但很多企业最后拿不到,不是因为法律不能用,而是因为诉讼里没有把条件做扎实。

法院不会主动帮你适用惩罚性赔偿,你必须主动主张,而且要提交相应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个条件。

第一,看侵权是不是故意。比如你之前发过律师函,对方收到后继续卖;比如双方以前有许可合作,对方明知品种权存在;比如对方之前因为类似问题被处理过。这些都可能构成故意侵权的证据。

第二,看情节是不是严重。侵权面积特别大,持续时间特别长,多次实施侵权,或者已经形成较大市场影响,这些都会影响法院判断。很多企业的问题在于,明明具备惩罚性赔偿条件,但起诉的时候根本没提。等到开庭时才想到,往往已经晚了。

最后,发现侵权后,赔偿部分最好同步做这几件事。 实务里最常见的问题,是企业把赔偿工作放到后面。先证明侵权,等侵权成立了再去算赔偿。这个顺序其实容易吃亏。因为很多赔偿数据是有时间性的,拖久了反而更难拿。 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在固定侵权事实的同时,同步整理赔偿依据。侵权面积能不能摸清,销售数据能不能收集,市场价格能不能固定,侵权持续时间能不能拉出来,这些最好一开始就做。如果已经掌握到对方明知侵权、持续侵权的证据,也要提前考虑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到了起诉阶段,最好把赔偿金额做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计算逻辑,而不是简单写一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来源丨商秘与品种权保护 姜向阳 番永寿

编辑 | 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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