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女子爆料称自己因牵狗进电梯被一对夫妻辱骂掐脖,乍一看新闻标题,还以为女子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可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后,引发了广大网友热议。
(来源:九派新闻)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女子于某牵着一只萨摩耶进入电梯时,电梯间已经有一男一女。

在电梯运行的过程中,于某的萨摩耶贴了女子一下,女子站的离远一点后,就朝着于某说了几句,于某听到后也回怼了几句。
之后,电梯门打开,这对男女走了出去,于某也跟在后面出了电梯。
因为楼道内并没有监控,据于某所述,因为其气不过就跟着出来继续对骂,没想到对方竟然动手打人。
还表示,对方是夫妻关系,自己不仅遭受到了殴打,被掐了几次脖子,还被女子将衣服扯下,使胸部裸露在外,非常地羞辱。
在自己母亲赶到后,害怕母亲遭受对方殴打就咬了男子的手臂。
目前,警方已经调解过一次,但于某不接受调解,要求两人公开道歉、赔偿。

很多人表示,建议城市不应该养狗,牵狗就不要坐电梯。
本来后续双方掐架的事情就不会发生,别人都走了还跟上去干嘛,这不是激化矛盾吗?非要挨一顿?
这不算是单方面殴打,应该定性为互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被定性为互殴,那么3人均有殴打他人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于某坚持不调解的结果就是两败俱伤,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话,公安机关可不予处罚。
虽然于某受伤颇重,治疗后会产生不小的开支,这部分费用完全可以起诉对方。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有关于治疗的费用,完全不用担心,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那对夫妻如果也受伤了,也可以向于某主张治疗费用。
但是,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虽然于某从结果的形态上来看是受害人,但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相应的可以减少对方的责任。
也就是说,于某因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自己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至于承担多少,需要看其在整个事件中的过错程度。
最后,这个事件中双方都有错,如果都各退一步,或许这个结果不会那么的糟糕。
对此,您怎么看?女子牵狗进电梯遭殴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