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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编:谁侵权,谁担责1. 过错责任:有过错才赔(一般侵权)

  • 法条:《民法典》第 1165 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要点:普通人身 / 财产损害(如打架、损坏财物),需证明对方有过错才赔;部分情形过错推定(如动物园动物伤人、医疗损害)。
2. 无过错责任:没过错也要赔(高危、产品责任)
  • 法条:
    • 第 1166 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第 1202 条(产品缺陷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要点:** 高危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质量、饲养动物(一般情形)** 等,不问过错,造成损害即赔
3. 网络侵权:平台不删帖,连带担责
  • 法条:《民法典》第 1195 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要点:平台 “避风港” 规则—— 收到侵权通知不及时处理,对扩大损失连带赔偿
4. 医疗损害:医疗机构过错即担责
  • 法条:《民法典》第 1218 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 要点:医疗损害一般过错责任;特定情形(如隐匿病历、违规诊疗)直接推定医院过错(第 1222 条)。
二、高频场景:生活里的 “责任清单”1. 校园伤害:学校未尽管理职责要担责
  • 法条:《民法典》第 1200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要点:8–18 岁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有过错才赔不满 8 岁直接推定学校过错(第 1199 条)。
2. 饲养动物伤人:主人要赔(除非被侵权人故意)
  • 法条:《民法典》第 1245 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要点:宠物伤人,主人无过错也要赔被咬者故意逗狗可免责 / 减责;禁养烈性犬伤人,绝对责任(第 1247 条)。
3. 环境污染:污染者担责,举证责任倒置
  • 法条:
    • 第 1229 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 1230 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要点:污染者自证清白(举证倒置);无过错责任,污染即赔;情节严重可惩罚性赔偿(第 1232 条)。
4. 新增:高空抛物 / 坠物责任(头顶上的安全)
  • 法条:《民法典》第 1254 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要点:谁扔的谁赔;找不到人,整栋楼 “可能加害者” 补偿物业失职也要担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责任、划定边界、救济权利,让 “有错必担责、受损有赔偿” 成为社会共识,助力基层矛盾依法化解、社会和谐稳定。遇事不冲动、维权靠法律,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法治社会公民的基本素养。

统稿:刘现磊

编审:左卫军

审核:王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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