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北海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申请对北海融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都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受理【(2023)桂05破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融都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经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自有房屋租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酒店管理,正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5月20日和2019年9月17日,供水公司与融都公司分别签订一份《供用水协议》(共两份),约定海映兰屿小区的供用水事宜。海映兰屿项目分一期、二期、三期建设,其中一期是总表供水,已移交广西金地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管理,每月正常缴费;二期是施工表用水,小区已有住户入住,截至8月16日,累计拖欠7期水费和2期政策缓交代收费共161144.99元;三期是施工表用水,拖欠最新2期水费共943.49元。二期三期共拖欠水费(含代收费及违约金)共162088.48元。供水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2023年5月11日、2023年7月4日向融都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融都公司缴清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欠款。

另查明,案外人北海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融都公司财产,2023年8月23日,该院作出(2023)桂0503执2760号执行裁定书,认定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融都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融都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金融、不动产、公积金、车辆、工商等信息,均未发现融都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还委托融都公司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调查措施,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二、竞选条件

1.已入选《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申报的破产团队案件存量管理要符合《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规定;

5.申报的管理人团队需要有成功盘活房地产项目的经验;

6.参与过本案前端服务论证的管理人可优先选用并直接参与随机摇珠。

三、报名方式及材料

申报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式六份)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电子版(盖有公章扫描件PDF格式)提交到本院指定联系人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机构拟负责竞选案件的破产团队、拟任管理人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以及其他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等情况材料;

2.按照《选任管理人评分标准》提交拟负责办理竞选案件固定破产团队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类型数量、涉案债权债务金额、债权人人数、安置职工人数、办理时间、办理效果等内容);

3.拟负责竞选案件的破产团队未办结破产案件的类型、数量及相关情况说明;

4.拟定的破产案件办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措施、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等内容;

5.中介机构在本案中的报酬方案;

6.联合竞选管理人的,应提交联合各中介机构的职责分工协议、报酬分配方案;

7.管理人协会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8.管理人协会对管理人机构的公示信息;

9.管理人机构及派出人员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10.管理人依法履职承诺书,内容应包含管理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

11.北海市以外的中介机构关于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在北海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的承诺;

12.评分表自评及其证明材料(评分表见附件)。

四、报名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18:00止,以邮寄方式提交书面材料的,须在上述时间前寄出,逾期不列入评审范围。

五、评审方式

本次评审以在本院举行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进行,不设现场陈述环节。评审委员会根据《选任管理人评分标准》选出进入随机摇珠的管理人,结合参与前端服务论证的管理人报名情况,通过随机摇珠的方式确定1名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1名中介机构作为备选管理人。

六、其他说明事项

1.参与竞争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少于三家的,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指定管理人;

2.中介机构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本竞争选任资格;情节严重的,本院将进一步追究相应责任。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畅 林雪

联系电话:0779-3963295、3963195

邮寄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广东路135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附件:选任破产管理人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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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 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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