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将车停在路边,为了保护爱车还为车穿上了车衣。结果却收到了违法通知单,罚款理由是车主故意遮挡号牌,一下被扣了12分,还做出400元罚款。男子觉得很冤,诉至法院。
(案例来源: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北京交通广播)
袁先生刚参加工作,上班地点离家比较远,于是他买了一辆新车用于代步,平时袁先生很爱惜车,在限号不能开的时候,他将车停在路边,都会为车穿上车衣,以防车落上灰尘。
这天又遇上限号,袁先生依旧将车停在了路边,为也罩上车衣后,袁先生确认车已经停好之后,自己赶紧赶时间乘地铁上班去了。
就在袁先生上班的当天,他收到了违章处罚通知,被罚的原因是,袁先生违法停车被罚200元,遮挡号牌被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
袁先生仔细看了被罚的原因后,他想今天自己并没有开车,将车停在离家不远的路边,并没有开车上路,最有可能的原因就是罩上车衣,可这怎么会属于故意遮挡号牌?
袁先生又仔细一看驾驶证被记了12 分,这就意味自己明天不能再开车上路,同时还需要花时间重新学习,再进行驾驶证考试,非常影响自己正常用车。
袁先生第一时间到了交警队进行申诉,将自己停车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请求交警队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说法。可是警方却认为自己判罚的没有任何问题,不同意撤销处罚。
袁先生一气之下次对方起诉至法庭。在法庭上,袁先生指出,遮挡号牌是指故意利用物品遮挡机动车牌号码的行为,属于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袁先生表示自己当时没有开车上路,车子停在路边不动。而自己罩车衣的主观意愿就是保护车子的卫生,并没有躲避处罚的本意,所以不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袁先生指出,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袁先生认为,自己的车停在路边没有动,不会造成任何的危害,故袁先生请示法院撤销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做为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简单来说,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只需提出自己的质疑,不需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再由被告来进行举证,也就是交管部门需要证明自己的行政处罚行为,证据是充分的。
若此时交管部门拿不出处罚袁先生400元和记驾驶证12分的证据,那么其将被判以败诉。
对此,交管部门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并加以证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袁先生的车没有停在正常合法的停车位内,且袁先生做为驾驶人也不在现场,其违法车辆应当被处罚。
换句话说,袁先生的车若是停在停车位上,不论是地面停车位,还是地下车库,车辆罩上车衣都不属于违法行为。
所以,交管部门认为,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对袁先生违停车辆的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
而袁先生将车停在路面上,并违法停车、罩车衣的,将按照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处理。
经举证,袁先生的车不在正常合法的停车位置,机动车无论行驶与否,都必须清晰且无遮挡的露出画牌,所以法院判决袁先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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