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急用钱想卖房,她以190万的价格询问租客是否愿意购买,租客觉得有些贵,女子又降价之后租客还是没有买。最后女子成交后,租客却以损害他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了女子。
(案例来源:小强热线)
彭女士手里有一套房子闲置了一段时间,刚巧去年3月份时,有人想要租房,彭女士就以3900一个月的价钱租给了一位男子,租期定为两年。
房子租出去一年多时,彭女士家里遇上点事,急需用钱,于是她想着将手里这套闲置房卖掉,可以缓解很大一部分资金压力。
由于房子还在租赁期内,在买房看房过程中还要麻烦租客男子,于是彭女士将卖房的消息也告诉了男子,同时彭女士考虑到买房优先权,彭女士还特意问了租客男子要不要买这套房子。
彭女士在卖房期间,经常带人来看房,租客男子也非常配合,在得知房子总价在190万时,男子觉得价钱也些高了,他表示买房子是件大事,需要慎重考虑一下。
彭女士见租客男子有买房的意愿,她觉得房子卖给男子也十分方便,于是她又主动降了10万块钱。一次降了10万,价钱还是很诱人的,可是租客男子还是没有给彭女士明确的答复。
彭女士急用钱,不能长时间等待。过了几天,彭女士又问了男子有没有想要的意愿。男子表示,180万的价格对于自己来说,还是有些高了,于是他答复彭女士,他再考虑一下,在考虑期间,彭女士可以随意处置房子。
彭女士在得到租客的答复之后,一方面自己急用钱,另一方面她觉得租客不想要这套房子了。于是她为了加快卖房的速度,又降了10万块钱,很快房子就卖掉了。
彭女士满意的拿到了现金,家里的急也解决了,正当她高兴的时候,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彭女士正在纳闷,打开一看,却是原来租客男子起诉了自己。
原来租客男子得知彭女士是以170万的价格将房子卖了出去,他认为彭女士在降价的时候没有征求他的意见,损害了他的优待购买权,男子要求彭女士赔偿自己20万元。
彭女士对男子的要求觉得有些不可思议,从卖房初期第一时间征求了男子的意见,男子嫌贵并表示随彭女士处置房子时,彭女士才决定将房子卖掉。男子要求20万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彭女士十分不明白。
彭女士与租客男子进行了协商,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彭女士觉得男子就是在无理取闹,彭女士实在气不过,于是将这件事发出来,请大家评评理。
这事引起了很多人的讨论,有人表示,房子是彭女士的,彭女士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难不成男子因为住的时间长了,觉得房子是自己的了?
还有人认为,男子可能就是不想买,在发现彭女士卖掉房子之后才故意才索赔的。
那么租客男子是不是属于无理取闹呢?在法律上这件事情又该如何定义?
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因为承租人往往对租赁房屋的需求高于其他人,如果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将导致承租人丧失交易机会。
《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本案中,彭女士在卖房时第一次报价是190万,租客表示不想买,此时彭女士可以将房子以190万卖给别人。彭女士在自降10万之后,租客和其他人都愿意购买的情况下,彭女士应当卖给租客。
而彭女士在卖170万时,仍应当先通知租客,在租客不买的情况下,彭女士才可以将房子卖给其他房客。而彭女士此时却没有再次询问租客,彭女士的行为就是侵害了租客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就是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而租客当时正在租房子期间,属于法律规定的,租赁房子的人具有此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承租人同意放弃这所房子的优先购买权,才可以卖给其他人。
对于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可考虑搬家损失,租金损失,差价损失几个方面,而租客男子也正是以此来要求彭女士赔偿20万元的依据。
目前男子与彭女士之间的赔偿纠纷还在协调处理当中。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