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摘自贺小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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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主 持 人】贺小荣

【出席法官】祝二军、张卫兵、周其濛、陆世慈、向国慧、阎 巍、麻锦亮、杨 迪、郑 勇、孙勇进、季伟明、彭 娜

【列 席 人】王 鲁、冯国栋、李赛敏、刘忠伟

【案情摘要】

甲将其对乙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未通知乙。后丙直接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乙以其与丙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应当驳回丙的起诉。

【法律问题】

在债权转让场合,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受让人能否直接以债权人身份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不同观点】

甲说:肯定说

在债权转让中,通知债务人仅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在债权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人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与直接通知并无本质区别。

乙说:否定说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时,其效力仅能直接约束转让人与受让人。在未通知债务人前,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具有约束力,债务人不是适格被告。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转让项下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来说,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二是对债务人而言,该债权转让只有自其接到通知之日才对其发生效力,即通知是债权转让发生对抗效力的要件。故在债务人尚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尚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能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附:《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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