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消息在法律界引热议,是关于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当然,也有很多对法律和对自身权益关系的人参与了讨论。 #普法进行时#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2023年9月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其中,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在法律界和社会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很多法律界教授、大佬都参与了热议,也有很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了进来!

让我们先来看看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它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我们看第1.4.5.6款,还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发自内心支持的,毕竟,从小打大我们受到的说教就是,没有先烈的抛头颅洒热血,就没有革命的成功,也不会有新中国,也不会有我们今天幸福快乐的生活,我们今天能够享受着全世界先进的科技、文化、饮食、时尚、交通,都是有赖于先烈的激情奉献,人们安居乐业,教育、医疗、住房都在进步,这样的阐述在复旦教授也同样得到了有力地印证,我们从内心里发自真心的谢谢他们!所以,我们对于猥亵、亵渎、诽谤、侮辱先烈的行为肯定不会麻木不仁,一定是会对此进行口诛笔伐和深深的谴责,因为我们内心太热爱我们的那些先烈了。

但是,我们看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这条就非常的有争议了,很多法律界人士觉得,关键是谁来确定穿什么衣服会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这个太主观、太抽象,不具备可执行性,或者说,太具备执法的随意性了。比如,西装、领带是外来品,是否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吃冰激凌这种外国产品是否会有损中华民族感情?那么多的人开日本产汽车是否伤害民族感情?假如有一个警察觉得穿和服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恰巧又自然地把汉服错认成和服,他是否可以随意把穿和服的爱国情怀者拘留带走?他们认为,这种带有强烈主观意识的法律条款,很可能带来执法的随意性,会变得执法倾向于长官意志,也可能会制造混乱,比如在一个地方允许穿汉服,而在另外一个地方又不允许穿汉服!

接下来我们再看第三款的内容: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同样的道理,甚至更加的难以界定说什么话有损中华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如果是直接亵渎先烈,那么我们是可以认定的,可是假如有些执法者或者长官自己文化素质不高,或者认识偏差,错把一些正常的话语当作有损中华民族精神,有人随意说一句话就被他们认定伤害中华民族感情,那是否这种认识偏差的长官、警察是否可以随意地因为他人一句话把人抓走拘留?

有很多法律人士和网友表示担忧,可能很多人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可是如果真的通过了,那么有可能会造成法律对人生活自由的压榨,会导致人们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不敢随意穿衣服、不敢随意开车、不敢随意吃争议品牌的食物,甚至不敢随意开口说话,真的到了那个时候,人人自危,社会缺乏创造力,还谈何搞好经济?怎么建设祖国?如何培养高端人才?如何发展研究芯片?到那时可能后悔都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