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主合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担保人享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在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中,更重要的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哪么,担保人不担责的情况是什么?

网友咨询:

担保人不担责的情况是什么

律师解答:

1、超过担保责任期;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义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其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补充: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一般可以有以下后果:

1、债主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由法院冻结、扣押、查封担保人相应的财产。如由法院查封担保人的房屋。

2、当债主到法院起诉了,法院就会通知担保人出庭应诉,但只要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主必然胜诉,法院会判担保人清偿债务人的剩余债务。担保人也不要想着,不去法院应诉,那样更不利,法院会依法做缺席判决,到时候债主说什么就是什么了。

3、债主胜诉后,没有获得足额受偿或担保人依然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债主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强行划扣、变卖、拍卖担保人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担保人也不要想着转移财产就可以了的,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在明知会被起诉的前一年内,无偿赠与或“贱卖”家产的行为,债主都是可以向法院撤销的或认为无效。从而追回相应的财产。

4、倘若到最好担保人确实没有钱清偿债务的,债主可以申请中止执行,什么时候发现担保人有钱了,就什么时候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姚萍律师简介

姚萍律师正直严谨,具有良好的法学知识,诉讼经验丰富,善于把握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和关键事实,关注证据细节,善于选择恰当诉讼策略,更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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