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宁可去死,也不和你离婚!”妻子张某向李某哭诉道,究竟是什么,让一个新婚妻子毅然服下毒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呢?

张某和李某是经张某的同事王某介绍认识的,在和李某认识前,张某和王某这个有妇之夫就是情人关系,二人多次同居。但后来因为感情破裂,和平分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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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认识后,情投意合、如胶似漆,二人很快便同居了,张某腹中也怀上了李某的孩子。李某得知自己要当父亲了,十分高兴,也马上张罗起和张某的婚礼。

可婚礼前夕,王某向张某发短信表示,要在婚礼上送他们一个“礼物”。张某一听就觉得来者不善,害怕王某在婚礼上被抖露出自己的前尘往事,使自己和丈夫都颜面扫地。

于是再三思索后张某主动向李某坦白了这一切,希望李某能够不计前嫌接纳她。李某听后,无法接受这一切,他觉得自己就像个小丑一样被这两个人联合欺骗了。

他当即决定取消这场婚礼,退掉所有已经预订的酒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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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张某的苦苦哀求,李某不为所动。而且还表示,自己不要小孩,让张某把孩子给流产掉。见李某态度坚决,张某知道事情已经无可挽回了。

张某给王某打电话愤怒地指责他利用他们之间的往事破坏自己的婚姻,并提到自己想要轻生。

王某见张某情绪激动,觉得她可能只是说的气话,并不会真的去寻死,于是便没有放在心上。

当天晚上九点左右,张某一个人在家中服下过量农药身亡,李某在十点发现多次联系不上张某后,便给张某的父母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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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父母由于当时在外地,就委托亲戚去张某家中查看。发现张某已经死亡。

张某的父母认为是因为李某强行要求退婚,并用言语刺激张某才最终导致张某自杀,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5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这次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判决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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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判决一出,网友对此议论纷纷,有人认为法院判决合理,但有人认为虽说是张某犯错在先,但是张某的死亡与李某强行退婚导致的,李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谁到底该为张某的自杀买单呢?

那么李某是否应当就张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如果一个人要对另一个人的自杀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存在侵权行为,无行为则无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得知真相后,要求和张某离婚。这一行为本就是一个正常人会有的反应,更不存在对张某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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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李某要求张某打掉孩子的行为也不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能够侵害当事人权益或者切实地威胁到当事人权益的行为,但李某仅仅口头要求张某打掉孩子,还远远称不上是侵权行为。

第二,行为人必须有过错,没有过错则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一般的侵权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要求行为人不仅有侵权行为,而且要对侵权事实的发生要有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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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发现自己受欺骗后要求与张某离婚属人之常情,此时李某对张某的自杀不存在预见的可能性。

而且,在发现联系不上张某后,李某积极地同张某家人联系寻找张某,李某在这次事件中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过错。

第三,行为必须和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物理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只有站在一般人的角度,认为当时的行为会理所当然地引发结果时,才能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李某虽坚持退婚,并言语上要求张某打掉孩子。但从这一点行为并不足以导致人自杀。毕竟在社会一般观念里,几乎不会有人单纯地因为退婚而自杀殉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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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李某曾向张某承诺自己会隐瞒离婚的真正原因,因此也不存在张某担心被李某曝光后名誉扫地而自杀的可能性。

综合而言,李某一无侵权行为、二无过错、三无与张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故李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李某不承担责任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

本案中,张某自杀完全是起因于自己早年的不自爱和王某在婚礼前夕的威胁,因此应该是王某来对张某的死亡承担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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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张某死亡时,李某与张某在法律上仍然存在法律关系,因此李某完全可以以死者丈夫的身份向王某要求赔偿。

在人漫长的一生中,没有人能够保证自己不犯错误。但面对错误,我们应该勇敢地去面对它、纠正它。

自杀、自残行为都是以自己和家人的痛苦为代价来逃避责任的方式。对人来说没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爱情诚可贵,生命价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