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好 的 挽 救 就 是 预 防

应急说

据公众号青岛日报报道:近日,青岛市公安局通报了8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例通报。

据公众号青岛日报报道:近日,青岛市公安局通报了8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例通报。原文如下:

为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青岛市公安局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重拳出击、从严整治本地网络造谣传谣等突出问题,现将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一起网民因散布不实信息被公安市北分局依法查处

近日,公安市北分局接辖区饭店经营者刘某报警,其员工郭某离职后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实信息,给饭店带来负面影响,进而导致饭店受到经济损失。经查,郭某从刘某经营的饭店离职后,因与刘某存在矛盾纠纷,遂在抖音平台散布不实言论,意图吸引网友注意,借助舆论给刘某施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市北公安分局依法对郭某行政拘留。

2、一起网民因散布不实信息被公安李沧分局依法查处

近日,李沧区一网民马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并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和侮辱,严重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和谐与秩序。公安李沧分局依法对马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200元罚款。

3、一起网民因散布不实信息被公安崂山分局依法查处

近日,周某因与余某有经济纠纷,发生矛盾,为泄私愤,在社区微信群内多次辱骂并威胁余某,对余某生活造成极大困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安崂山分局依法对姜某给予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4、一起网民因散布不实信息被公安城阳分局依法查处

近日,网民孙某为博眼球、吸引关注,在抖音平台编造发布一条“街头枪战”虚假视频。该视频一经发布,引发网友热议,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公安城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给予孙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5、一起网民因散布不实信息被公安黄岛分局依法查处

近日,公安黄岛分局依法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及时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今年3月份,违法行为人王某道听途说,未经查证便在微信群散布“济南地震了”的谣言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公安黄岛分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6、一起网民因散布不实信息被公安胶州市局依法查处

近日,公安胶州市局依法查处一起在某聊天群散布谣言案件,对违法行为人徐某作出行政处罚,及时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违法行为人徐某在某微信群发布虚假信息,误导群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胶州市局对其依法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7、一起网民因散布不实信息被公安平度市局依法查处

近日,庞某在互联网平台编造并散布涉及某学校的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安平度市局依法对庞某处以行政处罚。造谣者利用群众对学生和校园安全的关注心理,主观故意进行造谣、传谣,影响恶劣,请广大网友引以为戒,不造谣不传谣。

8、一起网民因散布不实信息被公安莱西市局依法查处

近日,公安莱西市局查获了一名在微信群发布虚假信息、扰乱正常秩序的违法男子。经查,今年3月份以来,刘某先后在多个百人以上的微信群中发布“专业办理入校、入伍手续”等虚假信息,扰乱征兵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公安莱西市局依法对刘某进行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伍佰元。

打击网络谣言

共建清朗家园

拒绝造谣传谣 安全文明上网

俗话说“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时有传播的网络谣言令不少人深受其害。对此,国家持续加强网络治理,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净化网络环境。

那么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知识都有哪些呢?

1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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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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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侮辱、诽谤】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寻衅滋事】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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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侮辱罪、诽谤罪】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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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国现行法律中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部法律都对网络谣言予以明确规定。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共同守护网络清朗空间。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公安、上海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