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虚开发票罪的定罪标准和法律规定

一、概念

虚开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本条第1款是关于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虚开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虚开的手段则多种多样,比如大头小尾开阴阳票、改变品目、使用地税营业税发票开国税业务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等。虚开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赚取手续费,也可以是通过虚开发票少报收入,偷税、骗税,甚至是用于非法经营、贪污贿赂、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具有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既包括真的,也包括伪造、变造的普通发票。

根据本款规定,对于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认定的具体标准,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情况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确定。对于尚不属于“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虚开其他发票的行为,尚不够刑罚处罚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在处理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其虚开发票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2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对于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定罪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公通字〔2022〕12号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