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十分的重视惩治官场腐败。对于官员收受礼品一事,历朝历代也保持了高度的关注与严惩,并不断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并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但是收礼的行为由于种种原因始终难以杜绝。
下面我们就从一些规定,来看看各个王朝都是怎么做的。
汉代禁止官员收受属下赠送的东西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盛世“文景之治”时期,汉文帝去世后,汉景帝刘启即位当年,就出台了多项官场禁令。
这些禁令严禁公款吃喝、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同时对官员任免调动时的收礼行为也作出了规定:
官员调动时,不得接受原属下赠送的任何东西,违者将被免职夺爵、并处以罚金。
汉武帝时期反腐更为彻底,在地方上设置监察区,设立监察官员,明确他们的职责就是检查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
对于请托、通行贿赂等腐败行为,都要加强监管。汉代以来,各朝各代都对官场得腐败保持了高度看的警惕性,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监察体系,将官员收受私人馈赠视为违法行为。
北魏首创“收礼罪”,收受礼金巨大者判处死刑
相对于南朝時期盛行的收受礼金腐败,北魏在建国初期就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反收礼受贿制度。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真正的“收礼罪”首次出现于北魏。北魏明帝时,朝廷派出巡视大员到各个州去核查官员的个人财产情况,如果发现有来源不明的一概视为赃物并予以登记、收缴。
这项举措使行贿送礼之风大为遏制,北魏还规定,收受礼金数额巨大的官员将被判处死刑“大辟”,北魏的这些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
唐朝对官员“收礼罪”做出详细的司法解释
隋唐时期,对官员收礼行为的法律规定更为规范和完备。隋朝的《开皇律》设立了《职制篇》,对各类官吏违法行为进行明确处罚。
唐朝不仅加重了对受贿罪的惩治力度,而且对“收礼罪”进行了详细的司法解释:
公职人员外出公干时,接受当地官员馈赠,其罪责与监临官受贿相当;如果主动向过境地官员索取馈赠,也与监临官受贿同罪。
监临官指有监察职责的直接上级,这种规定使唐代官员收受馈赠行为更具法律约束力。
元朝破例将收生日礼等行为入罪
相对于宋朝,元朝在惩治官员收礼行为上有所创新。元朝破例将收受生日礼、节日礼等看似合情合理的收礼行为也视同犯罪,这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是较为罕见的。
虽然如此,元朝中后期官场收礼的行为还是十分泛滥。
元代官员不仅公开收受钱财,还以各种名目索要馈赠,如“拜见钱”、“生日钱”等。元朝的这些行为表明,仅仅将收礼入罪入刑还不足以根除官场腐败之风。
明清两朝反对官场腐败尤为严厉
明清时期,统治者对官场腐败的态度更为强硬。清朝康熙年间,康熙帝还发起“官员禁礼自律公约”,要求官员不再互送礼物。
但是,明清时期送礼与收礼的手法日益高明,以书画古玩为媒介进行收受贿赂的“雅贿”行为极为盛行,反腐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历朝收礼现象难根除的原因
中国历史上对官员收礼行为高度重视,建立了严密的监察体系,并不断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整治,但收礼行为始终难以杜绝。
其原因或许在于,权力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监察系统存在漏洞,某些官员在监管的空窗期仍可收受馈赠。此外,送礼者也会利用各种手段覆盖收礼行为,如采用书画等“雅贿”方式。
所以,惩治收礼行为还需进一步完善权力制衡机制,防止监管的漏洞,并改变人心,倡导廉洁文化,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反腐效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