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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教育局发布
3份违约处理决定书
涉及3名公费师范生
决定书12号
被处理人:刘某
籍贯:河南安阳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0****2973
经查,被处理人刘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聘,8月4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解除刘某聘用合同并终止人事关系。
鉴于被处理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2019年签订)第十条的约定,根据《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2019年签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理人处理决定如下:毕业后在丙方(莆田市教育局)从事中小学教师工作未满6年的,在离开教师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的每年六分之一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向丙方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陕西师范大学的公费教育费用为2.3万元/年·生,大学3年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合计为2.3万元*3=6.9万元,不足服务年限5年,需退还的公费教育费用为6.9万元*=5.75万元,违约金为5.75万元*30%=1.725万元,需退还费用合计为5.75万元+1.725元=7.475万元。
请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莆田市教育局缴纳所有费用合计7.475万元,超出时限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处理。
收款户名:莆田市教育局
收款账户:140501010902245291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城厢支行
(转账请注明:刘某公费师范生违约金)
联系电话:0594-2684682(黄老师)
莆田市教育局
2023年8月30日
2023年莆田市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
决定书13号
被处理人:江某标
籍贯:广东佛山
性别:男
身份证号:440****4019
经查,被处理人江某标因个人原因提出解聘,8月4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解除江某标聘用合同并终止人事关系。
鉴于被处理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2019年签订)第十条的约定,根据《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2019年签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理人处理决定如下:毕业后在丙方(莆田市教育局)从事中小学教师工作未满6年的,在离开教师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的每年六分之一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向丙方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陕西师范大学的公费教育费用为2.3万元/年·生,大学3年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合计为2.3万元*3=6.9万元,不足服务年限5年,需退还的公费教育费用为6.9万元*=5.75万元,违约金为5.75万元*30%=1.725万元,需退还费用合计为5.75万元+1.725元=7.475万元。
请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莆田市教育局缴纳所有费用合计7.475万元,超出时限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处理。
收款户名:莆田市教育局
收款账户:140501010902245291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城厢支行
(转账请注明:江某标公费师范生违约金)
联系电话:0594-2684682(黄老师)
莆田市教育局
2023年8月30日
2023年莆田市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
决定书 14号
被处理人:陈某垟
籍贯:莆田涵江
性别:男
身份证号:350****1014
经查,被处理人陈某垟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7月10日提出放弃就业。
鉴于被处理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2019年签订)第十二条的约定,根据《福建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2019年签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理人处理决定如下: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福建师范大学的公费教育费用为0.783万元/年·生,大学4年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合计为0.783万元*4=3.132万元,违约金为3.132万元*30%=0.9396万元,需退还费用合计为3.132万元+0.9396元=4.0716万元。
请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莆田市教育局缴纳所有费用合计4.0716万元,超出时限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处理。
收款户名:莆田市教育局
收款账户:140501010902245291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城厢支行
(转账请注明:陈某垟公费师范生违约金)
联系电话:0594-2684682(黄老师)
莆田市教育局
2023年8月30日
来源:莆田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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