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读者向北京律师秦嘉泽团队咨询,自己被他人挂名当股东,但是实际上从来没有参与过公司经营,现在有人起诉公司要求股东和公司一起承担还债责任,自己这个挂名股东会不会被判决承担还款责任?
在此,秦嘉泽律师团队表示,如果确实能证明自己是挂名股东,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和自己没有夫妻关系,那么挂名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
下文我们以浙江省某法院(2019)浙1102民初6797号案例进行讲解。【咨询可以直接私信留言,留言请直接留言问题或者您的联系方式,秦嘉泽律师团队联系方式请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
挂名股东是指未实际出资和不参与经营的标准挂名股东,是指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或者股权转让中,实际出资人与第三人约定,以该第三人的名义参加设立公司登记,将其登记为股东,因而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将该第三人记载为股东的情形。
一、基本案情:公司被判还债,执行程序中债主追加执行挂名股东
本案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已经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债权金额90多万元。但是执行中原告债主发现这家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所以追加公司的股东洪某作为被执行人。
这家公司工商登记上只有一个股东,就是洪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洪某需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没有混同才能不承担责任。
洪某在诉讼中主张,自己并不是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是一个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公司的初始资金、增资资金都是他人出资,与自己无关。因此自己的财产不可能与公司财产混同,自己不应该对公司偿还不了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法院认为:洪某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只是挂名股东,对公司债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从对公司的出资来看,150万元的初始出资和450万元的增资资金均非洪某本人所投人,均为其他实际控股人转给洪某,洪某再转给公司,应认为洪某的出资并非基于本人意思。而是基于他人的委托。
从对公司的实际管控来看,公司账日和财务报销等均非经由洪某签字审批,再结合洪某提交的养老保险、工作地点等证据,法院最终认为洪某系代他人持股的挂名股东。
因此,洪某不需要按照《公司法》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还款责任。法院判决债权人一方败诉。
三、律师分析——挂名股东一定要做好相关的风险防范,注意收集证据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在我国挂名股东可以不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是需要证明自己确实属于挂名股东——实践中的难点在于,挂名股东往往在各种文件都能遇到需要签字的情形,难以证明自己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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