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还能拿年终奖吗?
「法律解答」
先看案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182号「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而言,可以总结为:1)裁判者是否支持年终奖应当先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年终奖约定为基础;2)劳动者已就完成年终奖部分进行举证,而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原因所造成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义务;3)倘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则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贡献程度以及其他因素决定。
通俗的来说,劳动者离职后是否能获得年终奖需要考虑解除的具体原因。
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当然享有获得年终奖的权利,这是同工同酬原则的体现。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的过错,那么劳动者实际到手的年终奖金额则应根据实际在职期间进行折算。
同样的,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不续签并非由劳动者原因造成的,那么根据上述原理,劳动者依然享有获得年终奖的权利。
当然了,劳动者想要主张年终奖还需要有一个大前提,即双方是否存在有效的约定。
理由在于,年终奖系根据用人单位自身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工作绩效和表现给予的福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此类奖金的发放和考评具有自主权。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员工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及奖金金额。
倘若没有约定,此时劳动者需先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奖金发放的约定或惯例,以及自己符合奖金发放的基本条件。若劳动者完成初步举证,用人单位则需对其拒绝发放奖金的理由和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表示,其在2024年度已提供全年劳动,离职系因单位到期不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并非主动辞职,不属于员工手册规定的无资格享有年终奖的情况,公司无权克扣。 法院观点 被告公司在2023年1月起实施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年终奖发放条件为“9月1日前入职且在职员工”,2025年1月发放时原告尚在岗。确认原告在2024年8月的年中考评中表现合格。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员工手册合法有效,原告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存在失职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结合原告在职时间及同部门发放情况,酌定按基本工资50%支持3150元,因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判决总公司承担支付义务。
案例来源:上海普陀法院微信公众号20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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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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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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