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辆途径广东的列车上,一男子从上车开始发表辱华言论,一大姐实在听不下去了上前质问男子,没想到反而遭到了男子的辱骂,大姐抢上前将男子锁喉,男子惊恐大喊:乘警,乘警,有人打人了!

事发当天,在途径广东的一列火车上,一名头戴鸭舌帽的男子从上车开始,就不断和身边人吐槽,发表不当言论,周围的人对此烦恼不已,只是不好制止他。

同一车厢的一名大姐听到后,实在忍不下去了,三两步走上前,质问男子:你是中国人吗?你就是个舔狗!不行你就滚出中国!

男子脖子一梗,歪着头对大姐说,你算哪根葱?你能代表的了谁?

大姐怒怼:我能代表我自己,怎么样?我就是不允许你说我们不行,你说别人好你就滚出去,不要待在我们这!

大姐出头和男子争吵时,同车厢的人深有同感,全部对男子怒目而视,男子看着大家都瞪着他,气焰渐渐低落下去,但是他虽然心里发怵,但是嘴上却还不饶人。

男子又说:言论自由,我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你管的着吗?还能不让人说话了?

大姐说:你想说啥都行,没人管你,但是你说我们不好就是不行!

旁边另一位大姐搭腔:你都在这里说了多久了?我们都听不顺耳了!我告诉你!

男子眼看自己犯了众怒,再往远处一看,不管男女,全部都是冷冷瞪着他,这下子,男子才心头一惊,感觉到不妙。但是他依然不想向大姐低头,嘀咕了一句:你看你像不像做鸡的?

谁知,大姐耳力特别好,这句话正好被她听到了。大姐大怒,向男子喊:你再骂一句?马上向我们道歉!

男子不仅咬紧牙不道歉,反而回嘴:谁道歉啊?意思是大姐多管闲事,应该大姐先向他道歉。

大姐见他毫无悔意,三两步跨上去,手臂一伸,一把锁住男子的脖,将他按到了车厢壁上:道歉,马上向我们道歉!

男子顿时心里发慌,一连声大喊:你想干嘛呀?见大姐不会善罢甘休,男子又向着远处喊:乘警乘警!有人打人了!

乘警到来后,男子感觉找到了依靠,态度再次嚣张起来,对着大姐喊:你再动我试试?

大姐气得还想打他,被其他乘客拉住了,乘警了解了情况后,也是听得直皱眉头。但是男子一直拒绝道歉,最后,无奈之下,乘警将男子带走调查。

事发后,有人称大姐锁喉的动作真帅!这样的人就该有人来治他!

也有人说,每个人都有言论的自由,男子说的对,自己的想法难道还不能表达出来吗?况且,有话好好说,大姐动手已经属于故意伤害了。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行如何认定呢?

首先,《宪法》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自由是相对的,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宪法中的其他内容,包括颠覆宪法所规定的政权制度;损害宪法所赋予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故意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任何挑战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言论,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因此,男子虽然有言论自由,但是并不代表他可以随意发表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主权和稳定的言论。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发表辱华言论会不会被判刑,要依据情节而定,如果捏造、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男子所谓的言论自由,不仅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如果经调查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大姐动手对男子锁喉,这一动作是否如大家所说的属于违法行为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或者寻衅滋事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也明确,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大姐动手是基于男子对她进行辱骂的前提下,男子违法在先,任意辱骂他人,最低也要按处治安管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

在被辱骂的情况下,大姐上前反击,锁住了男子的脖,因此,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正反防卫,鉴于大姐并没有进行下一步动作,也未对男子造成损害,因此,大姐极大程度上不会被追究责任。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