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店主发现一个二三年级的小男孩多次在自家店里偷吃东西,店主要求男孩家长赔偿自己50元,结果男孩大伯到了店里,对着店主又推又搡还打脸,称不应当说偷这个字。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店主在学校附近开了一家店,店里主要卖一些学习用品和一些零食,每天放学后,都有不少孩子到店里买东西,忙起来的时候,店主顾不上看着,总会发生一些丢失物品的现象。
店家的物品种类很多,一般情况下少了一两件店主也发现不了,可是最近,店主发现靠近里面的货架下面,总会有一两个空的零食包装袋,店主明白这是被哪个孩子偷吃了,
于是店主通过调取店里的监控,和对店里严加看管,发现喜欢来吃东西的是一个年龄大约七、八岁,二三年级的男孩,他趁店主不注意的时候,拿起几包零食,走到里面较偏的地方,把零食吃了。
另外再拿一两个零食过来付钱,店主发现之后非常生气。店主记下男孩的样貌,待男孩再到店里时,店主拿出监控给他看,告诉他,天天来店里吃东西不付钱。
店主觉得每天丢失很多东西,很心疼,于是就让男孩联系他的家长过来解决这件事。而过来处理问题的是男孩的奶奶,奶奶来了之后照着男孩的头就是打了几下。
店主看着过意不去,又去拉男孩的奶奶,而男孩被奶奶打的站在原地不知所措。店主告诉男孩奶奶,男孩多次在店里偷吃东西,要求赔偿50元钱。
孩子奶奶拉过男孩,向店主表示,这件事情他的爸爸会来解决,说完就将男孩领回了家。就在男孩走后没有多一会儿,一个自称是男孩大伯的罗某找上了门。
罗某到了店里先是质问店主,小孩子吃点零食怎么就能算是偷了,他表示,偷这个字眼很难听,某认为店主的行为已经吓到了男孩。
店主对罗某的说法表示不认同,他解释称,当时男孩的奶奶来到店里,敲了几个男孩,而自己全程没有过男孩一下,店里有监控为证。
可是罗某认为店主是在推卸责任,说着抬手就去推店主,店主被罗某推了几下,倒退在身后的冰箱上,罗某没有因此住手,伸手又将店主推倒在身后的货架上。
罗某还伸出手一把掐住店主的脖子,往手推,并用手捶店主的头部,还朝他的脸上扇了一巴掌,店主被罗某殴打的全过程中,始终没有还手。
店主在被罗某殴打之下,身体出现头晕,喉咙痛的症状,店主当即报警。报警后,罗某的父亲和他的一个亲戚来向店主道歉,在道歉过程中,还对店主进行辱骂。
罗某已经被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店主称,他们在道歉的时候表示,可以赔偿,可现在已经被拘留了,就没有协商赔偿的必要了。
对于这件事情的发生,有人表示,古人云,三岁看大,七岁看老,还是非常有道理的。
也有的人表示,就是一些家长存在护孩子的心理,认为他们还小,犯点错误也不必上纲上线,其实这不叫宽容,而是一种纵容,孩子越来明目张胆,对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这件事情中,经常来店里偷吃零食的男孩只有七八岁,《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的年龄阶段。
那么8岁男孩偷吃店里食物的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店主在通知男孩家人后,男孩的家人找上门来并不是赔偿,而是殴打店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店主因此受到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也就是男孩的大伯承担,拘留是对打架者的行政处罚,而赔偿医药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拘留不能免除支付民事赔偿金的义务。
家长是孩子的榜样,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长是第一任老师,面对孩子犯错,应当勇于承担。
对此,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