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消息,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文件,细化落实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机制,广东省近日印发实施《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广东省内历史遗留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将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规定,按照“先拆后建”模式实施。

据了解,广东矿产资源分布广泛、种类齐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历史悠久,形成了大量历史遗留矿山,经过前期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核查认定,广东省历史遗留矿山未治理图斑约面积1.46万公顷。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十四五”期间,广东需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7300公顷。省自然资源厅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在矿山修复治理上主动作为,积极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但目前,广东仍面临自然资源要素统筹不足、推进力度不到位、资金来源单一、未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等困境。

《通知》强调,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资金进行复垦修复,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展复垦修复。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梳理本地区内待修复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底数及新增采矿用地需求,加强本地区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工作统筹,确保每年度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高于复垦修复为农用地的面积。

同时,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政策规定,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农用地验收合格后,通过国土变更调查、省级核定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相关政策规定,在县域范围内挂钩建新区使用,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印发《通知》,进一步明晰采矿用地复垦修复的操作路径,细化了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项目审查审批、用地核查、方案实施、监管备案、项目验收有关事项,是对采矿用地保障新政策的细化落实,是对盘活闲置工矿废弃地资源的不断探索,是探索构建矿山生态修复市场化机制的深化实践,接下来将不断探索“增减挂钩+生态修复”等创新模式的建立。(朴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