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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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员工袁某在负责销售商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全部上交公司的库某、亚某、艾某和库某1四人购买商铺款项中的四万元上交给公司法人,其余六十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职务便利,将本应上交公司的购房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解析

在本案中,初看该判决并无疑难复杂的情形。但在实践中,该类案件却常常在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犯罪之间徘徊。

简言之,如果被害人为消费者,则涉嫌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而如果被害人为被告人任职的单位,则构成职务侵占罪。此类案件在立案之初,往往会涉及谁来报案的问题,办理过程中也会涉及罪名变更的问题。

从民事角度而言,如果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属于单位收取的利益而占为己有的,显然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实践中也存被告人在离职之后仍然代理的情况。此时就会出现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仍然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了交易。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根据规定,在前述情形下,虽然被告人没有代理权,但仍然与其发生了交易,如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

理论上,前述情形被称之为表见代理。换言之,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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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下,代理行为有效,自然由行为人任职的单位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但是,单位可以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也可以选择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即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比如收取货款后占为己有的,则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相对人无权要求单位履行相应义务。此时,若行为人收取了相应款项,则涉嫌诈骗犯罪。道理一样,即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相对人财物的目的,且实施了诈骗行为。

对于表见代理与诈骗罪是否可以并存的问题,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不否定。但是在实践中,若被认定为诈骗罪,则相对人失去了向被告人任职单位的求偿权利。尤其在刑民交叉的问题上,若认定为诈骗罪,意味着需要在刑事案件中向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并返还给相对人,但往往不能追缴或者不能全部追缴。于是,相对人就无法向被告人的任职单位求偿。

当然,也有一种意见是,即除了向被告人追缴之外,也可以向被告人的任职单位追偿。但是,往往会被驳回,理由就是在刑事案件已经处理,或者刑事犯罪阻却了合同效力,实质上也就是否定了表见代理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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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均要求具有非法占有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的目的。但是,占有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归属不同。职务侵占罪要求占有的财产或财产利益属于被告人任职单位,而诈骗罪无此要求。

二罪的区分难点往往也在于此。比如,在前述案例中,被告人收取的款项从形式上审查,确实来源于相对人。但是,该利益属于被告人任职单位的应收财产。因为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的归属存在混同或者认识差异,由此导致罪名适用困难。

除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归属的审查之外,需要审查行为人职务。有的观点认为,行为人作为销售员虽然具有工作上的便利,但收款不属于其职务范围。所以,即便收款也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笔者认为,工作便利包含职务便利,对于行为人任职单位而言,虽然职务明确。但是,对于第三人而言,行为人是否具有该职权却不甚了解。将该义务加于相对人不仅不利于其权利保护,也不利于单位内部规范,整体上有损市场交易。

另外,关于陷入错误认识的审查。虽然不能强加义务给相对人,但是不能否定行对人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连基本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而轻易相信他人。即便该行为人具有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也利用了职务之便的,也不能轻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就该二罪而言,诈骗罪属于重罪,在辩护时应当尽量避开诈骗罪。除了无罪辩护之外,就二罪区别适用而言,辩护要点主要集中于通过否定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以及单位管理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等。如果能够认定为表见代理的,则能有效阻却诈骗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