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01
返还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02
申请条件
(1)上年度(2022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2)上年度(2022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及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
(3)非严重违法失信的、非僵尸、非工商注销(吊销)的。
03
返还标准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04
办理渠道
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登陆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法人服务—稳岗返还确认”或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窗口现场进行确认。
温馨提示: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宜宾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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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书羽
一审一校|陈 亚 兰
二审二校|徐 昀
三审三校|赵 一 晓
来源|宜宾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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