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案件中,邱某与王某存在民间借贷行为,王某突然死亡后,邱某向王某的妻子阿梅等五人讨债不成,便以王某的父母、妻子、子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判令五被告在继承王某遗产范畴内偿还邱某的借款及利息。但因遗产范畴不确定,邱某申请撤回该案执行,最终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在调查过程中,法院发觉王某妻子阿梅在王某死亡当天从其银行账户转出40余万元。邱某认为这笔款项是夫妻共有财产,阿梅和王某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因此提起诉讼。而王某的父母则辩称,这笔钱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老两口的退休金和卖菜所得转入。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邱某作为被继承人王某的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而王某账户转到阿梅及子女名下银行卡内的款项合计40余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均等分割,各占50%份额计20余万元。因此,邱某提出确认20余万元系王某遗产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阿梅等人提出款项的一半属于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某父母提出其养老金发放至王某账户、卖菜所得转入王某账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阿梅等人还提出办理王某后事的款项应从上述款项中扣除,但被继承人死亡后,办理死者后事的义务是其亲属,其所有费用支出属于被继承人亲属的消费支出,故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王某账户中存款的20余万元系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解读:在执行程序中遇到类似情形,如果债务人的财产登记或转移至配偶、子女或父母名下,财产的共有人怠于分割析产等情况会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挑选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来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不是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直接产生的纠纷而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合同债权而向合同外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诉讼中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及共有人未进行或怠于析产从而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债务人没有其他单独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如满足以上条件债权人可挑选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来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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