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3-1018),涉及贵港市妇幼保健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行为种类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机关
贵市监处罚〔2023〕1018号
贵港市妇幼保健院
1245080049937318XL
谭健坤
当事人在开展新生儿暖箱治疗时另外收取床位费和灭菌注射用水的费用,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指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自行改正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已无必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贰拾玖万柒仟柒佰捌拾元柒角伍分(¥297780.75元);
二、罚款贰万玖仟柒佰柒拾捌元零柒分(¥29778.07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拾贰万柒仟伍佰伍拾捌元捌角贰分(¥327558.82元),上缴国库。
2023年9月14日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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