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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维恩长阳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3〕15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3〕156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维恩长阳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D4560B工商注册号110111025577661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杨一昂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五十五条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吸引管、鑫尔捷牙探针”为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20元,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9-1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3-12-14处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