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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素材来源:商城县法院

一般情况下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

当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借款时

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但若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

担保人能否以此为由

免除保证责任呢?

下面请看

河南省商城县法院

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1

2017年9月14日

和2018年4月12日

张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

先后两次向周某

借款30万元和20万元

并出具借据两份

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

沈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

表示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周某依约向张某转账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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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

双方经对账后确认

张某已偿还周某借款20万元

利息也按约支付到2018年12月底

后周某多次找张某

索要借款及利息均联系不上

经打听得知

2019年2月1日

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周某遂要求沈某承担保证责任

沈某声称张某涉及刑事案件

自己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周某无奈遂将张某、沈某

一并诉至法院

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2

法院审理认为

合同效力的认定

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本案中张某

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并不必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

及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案涉借贷并未纳入刑事案件范畴

且该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

其内容亦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

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

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

认定构成犯罪为由

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

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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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尽管张某涉嫌刑事犯罪

但周某在与其签订借贷合同时

对其犯罪行为并不知情

也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借贷的情形

该借贷合同不存在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沈某作为担保人

自愿在借贷合同上签字

理应承担保证责任

若担保人因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

而免除担保责任

明显违背担保制度设立的

初衷和目的

法院依法判决

张某偿还周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

沈某对该借款及利息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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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 信阳中院

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现实生活中

刑民交叉案件比较常见

本案中借款人张某

虽然已被刑事立案

但该案涉借款

并未纳入刑事案件的范畴

张某在此之前签订的

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且在签订案涉借贷合同时

出借人周某

尽到了审慎、注意的义务

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形

也没有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该案涉借贷合同应当有效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

担保合同亦必然有效

故出借人周某诉请

担保人沈某承担保证责任

理应予以支持

债务人张某的刑事立案

并不能成为担保人沈某

规避担保责任的借口

策划统稿:李会军

排版校对:叶俊健、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