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8岁的江西九江青年姚策被查出患有肝癌,母亲许敏欲“割肝救子”却发现儿子并非血亲,而是河南郑州的杜新枝所生,杜女士的儿子郭威则是许女士的亲生儿子。

一审法院认为,许敏、姚师兵与杜新枝、郭希宽于1992年12月履行了产前各项准备义务后,到相关医院进行正常的生育检查及分娩,由于该院医生以及该院的管理人员过错,造成郭希宽、杜新枝所生之子与许敏、姚师兵所生之子发生互换,构成重大医疗管理事故。该互换行为致使许敏、姚师兵抚养非己子26年,造成精神痛苦,给许敏、姚师兵造成精神伤害,杜新枝、郭希宽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酌定杜新枝、郭希宽赔偿许敏、姚师兵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许敏主张杜新枝承担其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各项合理开支1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杜新枝辩称其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或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杜新枝作为孩子的母亲,因该起事件造成精神伤害,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在扣除其垫付费用后应按3万元支付许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合法。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各方参与度,酌定杜新枝、郭希宽赔偿许敏、姚师兵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许敏主张杜新枝应承担其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各项合理开支1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许敏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

二、杜新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敏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三、驳回许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30元,由许敏负担730元,杜新枝负担1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许敏负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