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失败,钱能要回来?”北京平谷,史先生和李女士想要给孩子办个北京户口,于是打算花20万和常先生“假结婚”。没想到他们支付了10万元后,孩子却没有成功落户。于是,李女士想把钱要回来,法院已作出判决。(案件来自: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史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在北京没有户口,但是考虑到北京户籍可以带来的种种资源,他们希望找个途径让孩子拥有北京户口。思来想去,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让李女士和一个北京人“假结婚”,然后孩子可以在几年后随之落户。
办这事需要钱,而且还不是一笔小数目。他们通过中间人王某找到了符合条件的常先生,双方约定:总共支付20万元给孩子办户口,完成结婚登记时支付给常先生10万元,最终全部完成时再支付他另外的10万元。中间人王某收取2万元“好处费”。
同时,双方为了防止日后再离婚时发生财产纠纷,还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了常先生在3年内保证给李女士及孩子办理好落户的事宜,如果完不成,常先生要赔付10万元。之后,常先生和李女士进行了结婚登记。
但是,随着约定时间过去,常先生并没有为李女士和孩子落户。于是,李女士把他和中间人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退还钱款。法院会怎么判呢?其中又有哪些我们容易忽略的法律常识呢?
@君子法之原 以案说法:
1.法律上没有“假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就是真婚姻,不能自然而然地要求认定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为了购房、落户、要车牌等和陌生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俗称“假结婚”。甚至有人误认为,这种婚姻就是假的,没有法律意义,不会涉及法律问题,没必要多虑。其实并非如此,一旦办理登记领取结婚证,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受到夫妻权利义务的约束,涉及到的还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等多重法律关系。
这个案件里,李女士和常先生结婚,就要先和史先生离婚。在法律上,她和史先生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而受认可的是她和常先生的结婚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2.为“钻空子”落户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在不符合落户条件的情况下,李女士夫妻和常先生等人通过不正当途径钻空子的行为,违背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欺骗登记机关,浪费公共资源,不值得提倡,是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根据规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自始无效,恢复原状。
合同无效,支付的钱款怎么办?还能要回来吗?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事实上,合同无效,已经支付的钱款是要返还的。有过错的人,还要赔偿对方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案件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常先生需要返还李女士已经支付的10万元,中间人王某需要返还李女士已经支付的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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