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就是传男不传女!”内蒙古鄂尔多斯,章女士把父亲老章起诉了,因为老章把房子过户给了孙子小章。而章女士认为,这房子有过世母亲的份额,老章无权处分,他“传男不传女”的落后思想是时候改改了。(案件来自:达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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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章和王某早年结婚,生下章女士和他的弟弟。后来,两人拿出多年积蓄,在家乡自建了一处平房。多年后,王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财产也没有分割。10年过去,原建的平房面临拆迁,可以换得一处不错的楼房。

老章未经章女士等人同意,就把换来的新房登记在了孙子小章名下。章女士得知后,多次提出不同意见,都没有得到重视。反而是老章,显得格外理直气壮:在农村,房子就是给男孩的,传给孙子理所应当!

无奈之下,章女士决定起诉维权!她要求确认老章处分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他的赠与行为应予撤销。同时,章女士还提出,既然老章如此偏心,重男轻女,就别怪自己以后不赡养!

此外,章女士还打算在这个案件了结之后,再起诉要求分割母亲的遗产,一步一步实现自己的权益。那么,法院会支持她吗?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又是怎样的呢?这里面包含哪些法律常识需要我们了解呢?

@君子法之原 以案说法:

1.男女平等,女儿享有相同的继承权,份额也不比儿子少。

无论是不是在农村,无论风俗习惯如何,法律面前,男女平等,不会支持“传男不传女”的思想。章女士和她的弟弟享有相同的继承权,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2.本案中,章女士可以继承房屋的1/6。

首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老章和王某,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般原则,各占1/2。王某去世时,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而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老章、章女士、弟弟。原则上,他们各自可以分到王某遗产的1/3。那么,章女士可以分到的就是这个房子的1/6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老章把房子过户给小章的行为是赠与,但是他无权赠与。

老章可以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在有生之年把所有财产都给孙子也无可厚非,从法律上也没有任何障碍。但是他无权把属于老伴的遗产部分进行处分,这种处分是可以被追回的。因为是无偿赠与,小章也不能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4.案件处理结果:法院认为,此案法律关系非常清晰,认定起来并不困难,可以支持章女士的请求,但是仍不能完全解决纠纷。所以,经过调解,小章把属于章女士权利范围内的房屋折价款支付给了章女士,避免了往后的赡养纠纷和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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