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冶。男子父母早逝未婚无子,离世后姐姐为其办理后事时发现账户有18000元存款,拿着身份证和身份证明去取款却被以“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拒绝,姐姐一纸诉状,将存款行起诉。
邓某的父母早些年已经过世,剩下邓某和弟弟两人相依为命,可命运并没有善待邓某姐弟二人,不久前邓某的弟弟突发意外离世。
邓某伤心欲绝,但弟弟的后事还等着自己去处理,于是邓某强撑着办理完弟弟的后事。在整理弟弟遗物时发现弟弟有一张卡,里面还有18000元余额。
姐弟俩父母早逝,弟弟又没有结婚,这钱只能作为姐姐的邓某去取。然而当邓某带着弟弟的身份证明和卡去取钱时,却遭到了拒绝。
柜员表示邓某不是弟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符合取款规定。邓某解释,弟弟突然离世父母已经过世,他又未婚无子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自己才来取的。
但该行坚持不给取钱,邓某多次与对方协商无果,无奈下,只好一纸诉状将该行起诉,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邓某认为弟弟卡里的1.8万元属于弟弟的遗产。在弟弟没有留下遗嘱、遗赠的情况下,应该根据规定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弟弟单身无子,父母早些年离世所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也都已经不在世上。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只剩自己,她就是弟弟的唯一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弟弟的遗产。
该行则辩解,按照规定,储户的钱归储户所有,储户离世后,5万以下的存款可以直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但邓某并非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适用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银行最高可上调至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按照上述规定,虽然邓某弟弟存款不足5万元,邓某也是弟弟的唯一继承人,但是邓某并非弟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无法取出弟弟的存款。
而邓某如果要取得就需要选择公证取得继承权证明书或者直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处。
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邓某弟弟离世时留下存款18000余元,应认定为邓某弟弟的遗产。
本案中,邓某弟弟生前父母已离世,自己又是单身,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邓某与其弟是同胞姐弟关系,属第二继承顺序,对其弟弟的遗产具有法定继承权。
被告某行支行以原告邓某并非死者生前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而拒绝支付,理由不成立,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法判决该行返还邓某弟弟生前在该行遗留的银行存款1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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