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刚梁
近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出台。此前,2019年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
老吴对照解读一下。第一,2023年41号文是暂行办法,效力比2019年的126号文“通知”更高。事实上,41号文还宣布废止了126号文。第二,41号文是针对国有企业的,而126号文只针对中央企业。
老吴认为,文件的内容很好,符合国企改革的方向,而且直面当前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可操作性很强。这些问题在各类国有企业具有共性。如果它们认真参照执行,肯定没有问题。
但问题是,各类国有企业都必须遵照执行41号文吗?老吴认为显然不是。按照目前的国资监管体制,国务院国资委只监管98户中央企业。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有不同的监管部门。如果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发文,或者由国办行文,则效力能够及于各类国有企业。
退一步说,对于各级地方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地方国企,41号文是否具有当然的效力呢?
老吴注意到,41号文的发文对象确实是各中央企业与各省级国资委。很多人据此得出结论,认为这个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当然及于这些地方国企。
老吴对这一点是存疑的。
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各级国资委的法律属性。国资委是国企改革的产物。作为各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它们既不是公共管理部门,也不是行政执法机构,而是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这种改革设计目的是实现政资分离。
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分级代表”制度。按照《国资法》第11条规定, 各级国资委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都有各自的出资人。上下级国资委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上级国资委管不了下级国有企业的事情。
国务院国资委作为正部级的直属特设机构,它最主要的职能就对98家中央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 号)规定了它履行8项职责,其中前6项都是针对所监管企业的。
只有7项提到: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老吴理解,这是“出资人”之外的职能,也就是业内常说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能”。
近年来,国资委将自己定性为履行“三位一体”的职能,即履行中央企业出资人职责、全国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和负责中央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职责。
但是,老吴注意到,目前履行全国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范围与权限还比较模糊,而且缺乏上位法依据。
比如,所谓的“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它“指导与监督”可以到达什么程度?如果地方国有企业违反了《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能否对其进行纠正或处罚?如果只能进行"指导”,它依靠什么手段来实现监督效果?
当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的改革正在进行中,国资委体系也一直致力于“上下联动”,希望形成监管“一盘棋”。而且老吴了解到,《国资法》作为第一类项目,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目前已经纳入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老吴希望新修订的《国资法》能够更加明确各级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监督”职能。
此前,老吴还建议,将各级国资委改革成像银保监会、证监会那样的行业监管机构。它们不再当“老板”(出资人),专职当“婆婆”(国有资产监管),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全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比如,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核定国企的主业,国企高管任职资格审查,等等。
在此基础上,出资人职责由新设立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承接,出资人机构全部挂靠各级财政部门。这样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不是从“出资人”职能衍生出来的,改变既当老板又当婆婆的尴尬处境,可以更彻底地实现“管办”分开,从而更好地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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