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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上访举报”敲诈勒索他人30万元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被害人靳某开始承租被告人陈某土地开办工厂,后陈某发现靳某在承租土地上搭建厂房即向相关部门举报靳某违建,靳某为避免厂房被拆,托人找陈某协商,最后答应给陈某30万元以平息事态。后因靳某厂房被拆,未给付陈某以上30万元,陈某见状,遂又多次向多部门上访、举报靳某其他工厂污染环境,要求查处。靳某为不影响工厂正常生产,通过中间人协商,不得已给付陈某30万元,陈某在收到钱款后,随即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

裁判结果

任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举报的方式勒索被害人钱款,涉案金额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靳某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收到的30万元并非举报给的封口费,其不构成犯罪。

沧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举报是公民的权利,但其目的应当是使不法行为受到惩罚和纠正,而不是举报人谋财的手段。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举报的目的是为了索取钱财,其对举报行为会影响被害人企业生产经营的结果是明知的,其举报行为也确实给被害人造成恐慌和不安,被告人陈某通过此种方式逼迫被害人交出钱财并非被害人出于自愿,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权益,而且扰乱了当地的营商环境,依法应当惩处。

在此提醒,各位公民要合法合规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要非法牟利,满足贪欲。

稿件来源:任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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