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是公司会计,公司都用她的账户走账,查账期间,发现账户里少了190多万。女子吓坏了,赶紧调查,发现竟是自己铁女儿转走了,用于买奢侈品,买游戏装备花光了。
(案例来源:小莉帮忙、中华网新闻)
郑女士就职于一家公司,任职财务负责人,公司是合伙的,经过股东商量,用郑女士的账户走账,所以公司所有的出入账和款项都由郑女士负责。
就在前不久公司查账期间,发现郑女士负责的账户出现了问题,少了190多万。郑女士平日工作扎实,严谨,怎么突然少了近200万,她还像个没事儿人一样呢?
郑女士知道情况后,也是吓出了一身的冷汗,这可不是一笔小钱,这是公司的资产,放在她的账户上,她从来没有动过一分钱,怎么就不翼而飞了呢?
郑女士为了弄清凭空消失的190多万,她一刻也不敢耽误,仔细想找支出明细,让郑女士吃惊的事又发生了,所有的支出记录和转账记录都没有查出相关信息。
经过郑女士一次又一次的仔细查找,竟被她发现了蛛丝马迹,被郑女士查出的20万转账记录,指向的收款人却是自己的女儿。
郑女士的女儿刚刚17岁,还在上着高中,郑女士实在想不明白,一个高中生为什么需要这么大的一笔钱?郑女士为了弄清真相,她立刻找到了学校,找到了女儿,问个究竟。
除了这笔20万的转账记录,其余记录全被女儿删除了,郑女士这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她的追问下,女儿向郑女士道出了全部的实情。
女儿拿出转账记录给郑女士看,女儿在发现母亲郑女士账户里有很多钱,她认为,妈妈的钱就是留给自己花的,自己转一点来用用,无可厚非。
尽管如此,女儿还是一些害怕,刚开始时,只是转了1000块钱,转过之后,发现郑女儿并没有发现,于是女儿又转账,数字也变得越来越大。
转了10000万元,又转20000万元,这些钱都满足不了女儿的胃口时,开始转账6万、10万、20万,甚至其中两天,共转走了100万元。
郑女士非常好奇,女儿平时不愁吃穿,也不缺钱用,平日里表现的就像是一个乖乖女,怎么突然女儿怎么会要这么多钱?郑女士又接着查了起来。
郑女儿的女儿在拿到钱后,开始挥霍,买服装、奢侈包花了8万,生活日用品6万多,还有旅游、吃饭……共挥霍了50多万,而最大的一笔开销是给游戏充值,一共花了111万元。
郑女士计算了一下女儿的消费记录,一共花费了168万元,郑女士突然觉得五雷轰顶,这可是公司的钱,被女儿花光了,这么大一个窟窿,可怎么填补啊。
郑女士表示,由于这笔钱公司一般用不着动用,所以一直没有查看,以于被女儿转走近200万,也没有发现。
现在公司给郑女士限定了还款期限,必须得在15天还清,否则就要追究她的法律责任。
此时的郑女士就像热锅上的蚂蚁,她先是求助了游戏公司,希望能将充值游戏的钱退回来,同时,郑女士将女儿买的几万元的奢侈品包和其他一些物品,与商家和市监联系,希望能帮助退回来。
对此,郑女儿的女儿表示,现在已经知道自己错了,十分后悔自己冲动犯下的错误。
对于,一些关于账户的质疑,郑女士表示,自己是公司法人,也是股东,是经过公司股东讨论,才使用了自己的账户。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郑女士的女儿17岁,还没有成年,根据《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简单来说,郑女士的女儿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趁母亲郑女士不注意的情况下,转走100多万用于游戏充值,郑女士表示不同意之后,可以要求退还。
那么郑女士女儿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郑女士代为公司保管的财务被女儿转走,符合侵占罪的的构成要件吗?
郑女士女儿侵害的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行为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但从客观方面看,不符合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因为郑女士女儿转走的,不是由她代为保管的财务。
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行为,就是盗窃罪,与郑女士女儿的行为相吻合。
盗窃数额在30-5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盗窃数额特别世大的,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郑女士没有保管好公司的财产,不将190多万元的亏空补上,否则公司交起诉她。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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