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发自北京 9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效惩治网络暴力犯罪关键在于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指导意见》明确,实施网络侮辱、诽谤,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绍,进一步明确网络侮辱、诽谤的公诉标准,是落实刑法规定、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的现实需要、迫切需要。传统的侮辱、诽谤犯罪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且往往事出有因,为了保护被害人隐私、促进修复社会关系,刑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制度,也就是由被害人决定是否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刑法同时也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犯罪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与传统的侮辱、诽谤相比,网络侮辱、诽谤有哪些特点?周加海称,一方面,由于网络的群体性,网络暴力的危害通常要远远大于传统的侮辱、诽谤;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被害人常常又无法自行取证维权,以致不少网络暴力事件最终陷入“法不责众”、不了了之的结局。被网暴者遭受严重侵害,甚至付出生命代价,“按键伤人”甚至“按键杀人”的网暴者却没有受到应有追究。

周加海表示,网络时代形势变化,进一步明确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标准,让网暴者受到制裁、付出代价,为被害人讨回公道、伸张正义,回应社会关切、净化网络生态,是法律的应有功能,是司法的应尽职责。

针对网络暴力特点,《意见》对网络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二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三是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四是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