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案号 : (2020)苏120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 2020.11.20
案由 : 刑事/贪污贿赂罪/受贿罪
被告人曹春华,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曾任泰州市中医院肾内科副主任、主任、科教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委员、副院长,住泰州市海陵区莱茵东郡**。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泰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
2009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曹春华利用担任泰州市中医院肾内科副主任、主任、科教处副处长、处长、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在承接业务、岗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药品采购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曹春华共计索取、非法收受人民币1045000元。分述如下:
1.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曹春华利用担任科教处副处长、处长、副院长等职务便利及药剂科负责人等人职务上的行为,先后16次非法收受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原医药销售代表王琳所送人民币合计215000元,为王琳代理的依达拉奉药品在中医院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春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王琳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
(2)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春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王琳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春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王琳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4)2011年l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春华在中医院停车场,非法收受王琳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5)201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春华在中医院停车场,非法收受王琳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6)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春华在中医院停车场,非法收受王琳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7)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曹春华通过转账方式,非法收受王琳所送人民币40000元。
(8)2013年8月6日,被告人曹春华通过转账方式,非法收受王琳所送人民币15000元。
(9)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曹春华通过转账方式,非法收受王琳所送人民币15000元。
(10)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曹春华通过转账方式,非法收受王琳所送人民币20000元。
(11)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曹春华通过转账方式,非法收受王琳所送人民币20000元。
(12)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曹春华通过转账方式,非法收受王琳所送人民币10000元。
(13)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曹春华在其莱茵东郡小区楼下,非法收受王琳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14)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曹春华在其莱茵东郡小区楼下,非法收受王琳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15)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曹春华在其莱茵东郡小区楼下,非法收受王琳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16)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曹春华在其莱茵东郡小区楼下,非法收受王琳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09年8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曹春华利用担任科教处处长、肾内科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便利,以需要资金为由,先后2次向江苏巨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玉军索要人民币130000元,并为其在泰州市中医院销售血透机和耗材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8月,被告人向王玉军索要人民币60000元。王玉军于同年8月26日安排其朋友徐健向被告人曹春华农业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60000元。
(2)2014年7月,被告人曹春华向王玉军索要人民币70000元。王玉军通过网银将人民币70000元汇入被告人曹春华朋友姜萍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中,姜萍将该人民币70000元取现后交给被告人曹春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曹春华得知纪检监察机关对王琳开展调查后,决定将王玉军存入自己农业银行账户中的贿赂款退还,实际退还给王玉军人民币70000元。
3.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曹春华利用担任科教处处长、肾内科主任等职务便利,以需要资金为由,向泰州市劲鹰车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索要人民币50000元。因其子周志伟己调整至肾内科工作,周明安排周志伟至南园小区送给被告人曹春华人民币50000元。
4.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春华利用担任科教处处长等职务便利,编造其表哥需要资金周转事由,向上海企信货物代理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进峰索要人民币100000元。韩进峰于2016年11月29日、30日分7次将人民币100000元转入被告人曹春华朋友范某农业银行账户。被告人曹春华将该款用于偿还范某的借款。
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曹春华向韩进峰试探,称尽快归还该人民币100000元。韩进峰表示不用还,请被告人曹春华关心其血透机和耗材生意。被告人曹春华表示同意。
2018年5月,韩进峰因未做成泰州市中医院业务,以要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等方式,向被告人曹春华索回该人民币100000元。
5.2019年9月,被告人曹春华利用担任党委委员、副院长等职务便利,在其莱茵东郡小区家中,非法收受兴化市周庄镇供销联社退休职工徐爱梅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0元,并为徐爱梅女儿王桐卿在泰州市中医院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
6.2018年5月,被告人曹春华利用担任党委委员、副院长等职务便利,以其女儿孙静文买房为由,向泰州市中医院120分站车队长张鸭宝索要人民币1000000元。张鸭宝于5月28日向曹春华提供的孙静文建设银行账号转入人民币500000元,并请被告人曹春华在承接工程、转合同制职工等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曹春华承诺为其帮忙。
案发后,被告人曹春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监察机关已扣押韩进峰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0000元、王玉军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曹春华亲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295000元。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查封被告人曹春华名下不动产,被告人曹春华及其亲属承诺将相应不动产出售后的款项作为剩余退赃及财产刑保证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春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泰州市海陵区监察委员会调取的相关任职文件、会议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采购合同、药品入库记录等书证,证人万某、朱某、樊某、范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泰州市监察委员会制作的搜查、扣押等笔录,被告人曹春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春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曹春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春华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曹春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或尚未掌握的同种受贿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春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其有索贿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曹春华没有向王玉军、周明、韩进峰、张鸭宝以借为名索贿的辩护意见,经查,王玉军在曹春华的帮助下在泰州市中医院销售血透机和血透耗材,赚了钱后,曹春华于2009年、2014年以需要用钱为由分别要求王玉军支持6万元、7万元,此后一直未归还,直至得知利害关系人被调查后才归还7万元;周明之子周志伟调到肾病科工作,曹春华找相关人员打招呼,提供了帮助,于2014年向周明提出借款5万元,但此后一直未归还,周明也没有催要;韩进峰想做泰州中医院血透机和血透耗材生意而找到曹春华,曹春华以家人需要用钱为由于2016年向韩进峰借款10万元,实际用于偿还向范某的借款,此后一直未归还,韩进峰也没有催要,直至曹春华承诺帮助韩进峰的事项未果,2018年5月遭到韩进峰举报意思表示后才归还;曹春华为支付他人款项,承诺给张鸭宝泰州市中医院的工程做,张鸭宝表示钱会送到位,后曹春华向张鸭宝提出借款,张鸭宝付了50万元,曹春华一直未还,张鸭宝也没有催要,直至得知利害关系人被调查后于2020年补打借条。对此本院认为,王玉军、周明、韩进峰、张鸭宝是为了获得被告人曹春华在承接业务、工作调动等方面的关照,在被告人曹春华提出借款的情况下先同意借款,后通过免除债务的方式将钱送给被告人曹春华,被告人曹春华并无真实归还的意思表示,上述行为构成索贿。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曹春华没有为徐爱梅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徐爱梅女儿2019年到泰州市中医院工作后,徐爱梅找到曹春华请求其关照,并送给曹春华5万元,曹春华承诺关照并向相关人员打招呼。对此本院认为,徐爱梅对曹春华有请托事项,曹春华利用自己的职务答应帮忙并实施,属于为徐爱梅谋取利益。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曹春华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曹春华虽举报他人涉嫌犯罪,但无证据证实已查证属实或短期内能查证属实,故目前无法认定是否构成立功。
对于辩护人在量刑方面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春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监察机关扣押的涉案赃款人民币四十六万五千元(暂存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曹春华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判长: 华涛
审判员: 韩燕
人民陪审员: 马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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