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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后问斩”,是汉代伊始历代沿用的“刑制”,至明清更为规制清晰。但是,并非所有“问斩”之罪,都需等到“秋后”。

《清史稿.刑法志二》曰:“自汉以来,有秋后决囚之制。《唐律》除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明弘治十年奏定,真犯死罪决不待时者,凌迟十二条、斩三十七条、绞十二条。真犯死罪秋后处决者,斩一百条、绞八十六条。顺治初定律,乃于各条内分晰注明,凡律不注监候者,皆立决也。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后也。自此,京外死罪多决于秋朝审,遂为一代之大典”。

说得很清楚了。

秋后问斩”自汉代始。其实,汉袭秦制。汉代的绝大部分制度规章,皆来自秦代。只是,秦之国祚太短,从汉开始,其“严刑酷法”又饱受诟病。不断有新的秦代文献出土证明,当时的律条蛮“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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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可以不去管,问题在于,何以汉代确立了“秋后问斩”的规矩。究其原因,大致可归为两个——

第一,古人认为,“秋”是万物萧杀的季节,此时“问斩”,符合“顺天应时”之“天道”。

《汉书.律历志上》说,统一了律和度量衡,可使天下远近一致而使百姓有所凭信。统一的标准,就是“顺乎天而应乎人”,这就是“天人之道”。

《律历志》讲到秋天时说,“夷则”之则,就是法,是阳气端正法度而使阴气去损伤那些应当伤害的物质。宫位于申位,在七月。“南吕”之南,就是任,是阴气帮助损害那些生成的万物。宫位于酉位,在八月。“无射”之射,就是厌,是阳气穷究物质而使阴气全部使其剥落,完了以后再开始,没有满足和穷尽。宫位于戌位,在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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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固这段话,基本来自司马迁《史记》。但说七、八、九三个月是秋天的含义很明确。“秋”,古人认为指“西方”;从“五行说”来讲,属于“金”。

《汉书.五行志上》云:“金,西方,万物既成,杀气之始也。”

古人上述源自观象授时的“四方”“四时”理念以及“阴阳五行”转圜学说,应该是“秋后问斩”的哲学依据。

还值得关注的是,上面所说的七月“夷则”之“夷”,有“伤害”之义,还有“陈尸”之义,亦有“诛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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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汉代开始,朝廷为了减少“冤假错案”,逐渐建立了一套“问斩”的审核程序。

中国自古以来的文献历史,基本包含在“二十四史”里。排在第一的《史记》,没有专门讲古代“刑罚”的“章节”。《汉书》,是首个在“志”里辟《刑法志》的史籍。

此后,《晋书》《隋书》《旧唐书》《新唐书》《宋史》《金史》《元史》《明史》《清史稿》等,皆有《刑法志》或《刑志》。

纵览后不难发现,后面的八朝九《志》,大致沿袭《汉书.刑法志》主旨,只是在“刑条” 具体规定和律令增删修补上有变化。

说《汉书.刑法志》开中国古代“刑法史”理论和实践记载之先河,不为过。

《刑法志》说,《尚书》记载,“天按等级赏赐有礼之人”,“天讨伐有罪之人”。所以圣人按照“天道”依次制定了吉、凶、兵、军、嘉五礼;依照上天的讨伐原则制定了五刑。大刑用甲兵,稍轻一点的用斧钺;中刑用刀锯,稍轻一点的用钻凿;小刑用鞭扑。大的刑罚要陈尸平原和旷野,小的刑罚要到街市和朝廷示众,这种情形由来十分久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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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班固从黄帝说到“三代”;又从春秋战国说到秦始皇。重点讲的,是汉代。

班固说,汉高祖刚进入关中,就约法三章。后来相国萧何采集秦朝律令制定了“九章”法律。到孝武帝时,法纲逐渐峻密。法令一共有三百五十九条,死刑有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件细节,死罪的判决和旧例相比较为一万三干四百七十二条。文件充满几案书架,官员们想看全了都很困难。于是从宣帝开始,专门选派了人任“廷尉”和“廷平”,秋季的第三个月在朝廷上审核案件议罪。元帝、成帝和文帝时期,这一办法不断完善,遵循《周官》所言“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的审案办法,以便减少错杀误杀。这就使从昭帝开始的六代皇帝二百多年间,将判处死刑的,减少到一年每一千多人中只有一个。

班固抱怨说,他生活的那个时候,每年郡国中遭受刑罚而死的人有一万多,其中不少人都受冤而死。

班固是东汉初年人。不管怎么说,《后汉书》中,没有《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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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汉书.刑法志》的刑法思想其来有自。众多学者认为,《尚书.吕刑》是中国古代最早系统论述刑法理论的典籍,奠定了中国数千年刑法实践的基础。因已超出本题目范围,不遑赘述。

明代,确立了明确的死罪朝审制度,嘉靖年间推广至全国。

清代,自顺治十五年,即1658年,在明代朝审制度基础上,制定了“秋审”制度。“秋审”,又称“秋谳”。

这个制度要求,各省于每年四月对省内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犯,再行审议,然后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报送刑部。八月,由刑部会同大理寺等,对上述原判死刑的四类案件集中审核,提出意见,最后奏请皇帝裁决。雍正年间,又增加了“留养承祀”一类,即家中有老人需要抚养的案犯,可视情节酌情按此条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