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子的判决要符合公正公平,一些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往往寻人索赔,但有些索赔真的让人无语,比如说老人碰瓷,对作恶者惩罚太轻导致好人难做,而另一些事故看似无责,实则有因果联系,比如吓人致死,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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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号讯,陕西西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解读“无接触事故”发人深省,男子因为躲避车辆导致摔伤致残,协商无果索赔,法院认为虽然没有发生碰撞,但是司机依然有责任,判决司机赔偿27万余元,司机不服但最终还是不得不服,好在有保险,免了自己多年积蓄给别人。

2022年5月15号,王先生骑着二轮电动自行车沿着德杰小区门前的道路自东向西行驶,在德杰小区门前路段,罗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突然从车库驶出,准备驶入主干道,王先生为了躲避罗先生的车辆,采取紧急制动,导致人车都摔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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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被送进医院治疗,在医院花费了4万多元的医疗费,经过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交警大队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王先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罗先生负次要责任,但是罗先生十分不解,自己都没有碰到他。

事后王先生要求罗先生赔偿,但是罗先生认为不该自己负责,拒绝赔偿,多次协商未果,王先生直接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这是无接触式事故,司机罗先生应该对此负责,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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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王先生此次受伤和电动车受损与罗先生驾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产生是否和碰撞无必然关系,罗先生理应承担事故责任,因为涉案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该在限额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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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认定,王先生在本次事故中的经济损失合计为27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医疗1.8万,伤残18万,财产损失500元,剩余部门合计7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按照40%赔偿3万余元。

因为交强险和商业险足以支付王先生的经济损失,故罗先生不用再赔偿,只需要出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即可,王先生和罗先生最终满意这个判决,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类似的无接触事故生活中有很多,无碰撞吓死也担责,一个汽车压中石子打伤路人也要担责,很多人不理解,但是确实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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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特例来否定这种责任判决,比如“不是你撞的为什么扶”,这毕竟是少数,事故之间只要有因果关系就有责任,毕竟一个人不可能无缘无故发生事故,无接触事故也是事故,虽不是故意,但却是过失,对于此事你怎么看,下方留言分享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