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十五条

在我国,法人的成立大都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一般地说,营利法人均须办理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除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外,均须办理登记。不过,并非所有的法人都需要登记,如许多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就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的重要功能在于公示,即向社会公开法人的信息,以方便第 三人查询知悉,从而保障交易安全,同时也有利于国家职能部门掌握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除依法不需要登记的法人,法人登记通常包括法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本条规定了法人登记事项错误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

法人实际情形与登记不一致的,发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自行承担,对善意相对人不发生效力。掌握本条规定内容,第一要把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两种情形:一是设立时未如实申报登记,从而导致法人登记事项与法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 二是法人在存续过程中事项发生变更,法人因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所办理的变更登记与法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第二要把握“不得对抗”包含的两层含义: 一是法人的相关事项变更后即便法人相关事项的变更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相关事项的变更仍然可以生效;二是善意相对人因为信赖登记而实施相关的民事活动时,其效力受到法律保护,法人不得主张按照法人实际情况认定相关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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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规定了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关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规定了不可抗力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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