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国内企业与德国博主跨境不当得利追款案件正式办结。国樽律所涉外团队凭借深耕跨境民商事争议的专业能力与覆盖德国的全球法律服务网络,通过非诉磋商与司法程序前置结合的方式,成功帮助委托人全额追回重复支付的 15000 欧元合作款项,高效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境外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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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系中国境内商业企业,与德国籍 Facebook 博主开展跨境推广合作,因财务操作失误重复支付全额合作费用,对方先是失联 3 个月,恢复联系后仅同意退还 50% 款项,双方协商未果,委托人遂委托国樽律所启动跨境追款程序。案件关键时间节点如下:

1.2025 年 2 月:委托人与德国 Facebook 博主正式签署跨境推广合作协议,约定服务报酬总额为 15000 欧元;

2.2025 年 3 月:委托人完成首笔 15000 欧元费用支付后,因操作失误重复转出等额款项,累计向对方账户支付 30000 欧元;

3.2025 年 3 月(发现当日):委托人第一时间联系博主说明重复支付情况,要求其退还多收的 15000 欧元,对方后续失联长达 3 个月;

4.2025 年 5 月:博主恢复联系,但明确表示仅同意退还 7500 欧元,拒绝全额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5.2025 年 5 月 20 日:委托人正式委托国樽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次跨境不当得利追款事宜;

6.2025 年 5 月 - 12 月:国樽涉外团队联动德国本地法律资源,完成对方主体身份核实、全链路证据链梳理,先后发送多轮跨境法律函件开展磋商,同步启动德国当地司法程序前置准备,持续向对方施加法律压力;

7.2026 年 1 月 6 日:对方全额返还多收取的 15000 欧元款项,案件顺利结案,委托人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与办案关键要点如下:

1.跨境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问题

本案双方主体分属中德两国,支付行为涉及跨境结算,需优先明确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因案涉合作协议未约定争议解决的准据法,根据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不当得利纠纷可适用利益取得地即德国当地法律,本案据此依据《德国民法典》不当得利相关条款主张全额返还请求权。

2.重复支付事实的举证难点突破

跨境转账涉及外汇结算、中转行流转等多个环节,需完整整合合作协议、两次付款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材料,形成闭环证据链,清晰证明 “同一合同项下重复支付、收款人无对应给付义务” 的核心事实,夯实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事实基础。

3.境外失联主体的追偿路径优化

对方长期失联、消极协商,单一沟通磋商难以推进案件。本案采用 “非诉施压 + 司法程序前置” 的并行策略,通过德国本地法律渠道完成有效送达,明确告知其拒不返还款项将面临的诉讼风险与信用影响,倒逼对方主动履行返还义务,大幅缩短了维权周期,避免了漫长的跨境诉讼流程。

4.单方部分返款主张的合法性判定

对方自行提出仅退还 50% 款项的要求,不符合不当得利 “全额返还本金及对应孳息” 的法定规则。收款人无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财产,无权自行决定返还比例,全额返还是其法定强制义务。

法律依据

(一)涉外民事纠纷法律适用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2.该条款为跨境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冲突法依据,是本案选择适用德国民事法律主张权利的核心规范基础。

(二)德国法下不当得利的法定返还义务

1.《德国民法典》第 812 条第 1 款: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的给付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负担费用而获得利益的人,对他人负有返还所获利益的义务。法律上的原因嗣后消灭,或者依法律行为的内容未达到给付所追求的结果的,亦同。

2.本案属于典型的给付型不当得利,收款人重复收取的 15000 欧元无合同约定与法律依据,完全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全额返还本金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

(三)跨境民商事争议的程序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相关规定: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当事人可委托中国律师统筹处理境外法律事务,通过司法协助或本地合作路径推进境外维权。

2.中德均为相关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公约成员国,可通过司法协助路径完成跨境文书送达、判决承认与执行,为境外债权主张提供程序支撑;同时可适用欧盟跨境小额诉讼等快捷程序,提升跨境金钱债务纠纷的追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