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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1日晚,被告人严某聪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于22日1时许、4时许、7时许分三次吸食。22日9 时许,严某聪驾驶汽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S280 线某路段时,撞击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致杨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严某聪驾车加速逃离,在距上述现场约950米处,又连续冲撞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梅、吴某、梁某和驾驶汽车的冯某,速度高达99公里/小时,致杨某梅颅脑损伤死亡、吴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颈脊髓离断死亡,并致多车毁损,其中冯某所驾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80570元。严某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严某聪尿液呈毒品阳性反应。
另查明,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严某聪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严某聪供述其有吸毒史,案发当日1时至7时许其三次吸食毒品,每次吸毒后都会迷迷糊糊,产生怕死以及被人追杀、家人跳楼的幻觉,吸毒后驾车想听大声音乐,想开快车逃跑。
法院审理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1)粤09 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严某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判项略)。宣判后,严某聪以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等为由,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2)粤刑终1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被告人严某聪死刑。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人严某聪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否对严某聪适用死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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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图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68号+AI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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