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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

起诉书

穗埔检刑诉 [2021] 105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广州**建设有限公司财务,出生地广东省丰顺县,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路**段**号**花园**座**房。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超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被害单位“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本区**大道中**号,以下简称:**公司)任职财务会计,其职权和职责包括: 财务管理、账目统计;通过公司公账或其私账发放员工工资;保管财务公章、公司空白支票、支票印鉴; 因公司的支出需要,可自行使用支票从公司公账上取现,不需审批。

任职期间,被告人勤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以“工资”、“材料费”、“备用金”等名义多次从**公司的广州****银行公账账户201903********支票取现,合计人民币61767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然后存入至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14620********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3674233217********,供其个人支配使用,利用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14620********和微信账号收取**公司应收款项合计86761.29元,事后没有存入**公司公账账户,而是供其个人支配使用。截至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公司资金共计704439.29元,其中278884.95元用于支付**司部分日常开支,剩余425554.34元被其挪用作偿还个人贷款和债务,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20年1月14日,被告料共5册。动向被害单位投案。同年9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前后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害单位共归还了258075.89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被害单位代表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朱某某、温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支票存根、《资金收付结余表》等书证;5.归案经过;6.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7.电子数据,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媛媛

检察官助理: 谭瑶瑶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