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警方

原标题: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公开曝光涉“两卡”惩戒人员名单

为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斩断电信诈骗犯罪链条,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现将涉“两卡”惩戒人员名单进行曝光,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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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男

身份证号码:530602****18

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电话卡运营商:昭通 移动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谢某某为获取报酬,将自己开办的电话卡提供给不法分子进行诈骗,为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提供通讯帮助,致使1名受害人财产损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谢某某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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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男

身份证号码:532126****16

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朱某某在明知是为他人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涉诈资金,待资金转入银行卡内后,便将涉诈资金占为己有,非法获利6100元。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朱某某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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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男

身份证号码:532126****15

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开户银行:云南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洪某在明知是为他人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伙同叶某某将其名下的2张银行卡用于转移涉诈资金,待资金转入银行卡内后,便将诈骗资金占为己有,两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洪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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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男

身份证号码:530625****11

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开户银行:云南农村信用社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叶某某在明知是为他人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伙同洪某将其名下的1张银行卡用于转移涉诈资金,待资金转入银行卡内后,便将涉诈资金占为己有,两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叶某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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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男

身份证号码:530602****58

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电话卡运营商:昭通 电信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6月,陈某某在明知是为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提供通讯帮助的情况下,仍将其母亲实名开户的电话卡用于拨打诈骗电话,致使1名受害人财产损失,非法获利618元。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陈某某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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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男

身份证号码:513430****10

户籍地:四川省金阳县对坪镇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廖某某为“办理贷款”,在明知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属于违法犯罪的前提下,仍将其实名开户的1张银行卡邮寄给他人转账,致使1名受害人财产损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廖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并处罚款1000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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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

身份证号码:533522****17

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鲁史镇

电话卡运营商:临沧 移动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李某为获取报酬,在明知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苹果id属于违法犯罪的前提下,仍将其实名电话卡绑定的苹果id出租给他人拨打诈骗电话,致使1名受害人财产损失,并从中获利300余元。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李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并处罚款500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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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男

身份证号码:532101****13

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6月,肖某某为获取报酬,在明知对方要求安装固话设备是拨打诈骗电话的情况下,仍按照对方的要求在昭阳区酒店内安装voip设备,使用voip设备连接酒店房间座机为不法分子提供通讯帮助,并从中获利200元报酬。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肖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并处罚款2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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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男

身份证号码:530628****34

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开户银行:中国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6月,沈某某为获取报酬,使用其实名开户的2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涉诈资金,致使1名受害人财产损失,并从中获利600元报酬。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沈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并处罚款500元。

惩戒措施如下:

金融惩戒

对被惩戒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时,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通信惩戒

依法纳入相关不良信用名单,在名单管理期内最多允许持有1张电话卡,5年内不能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请广大市民朋友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切勿贪图小利出售、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如发现买卖“两卡”违法犯罪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或2868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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