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14岁女孩被认定为卖淫女的新闻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这起事件发生在2005年,经过多年的申诉和复查,最高检仍旧维持了原判,认为该女孩是自愿与一名已退休的官员发生性关系,构成卖淫行为。这一判决不仅给女孩和其母亲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和屈辱,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质疑和反思。
新闻事件回忆
根据中国新闻周刊1的报道,2005年8月的那天,未满14周岁的孙曼(化名),在生父孙锡美(化名)的家中,和一名已退休的官员荆玉柱(化名)发生了性关系。当年的法院判决书记录,荆玉柱是其生父的女友王艳娟(化名)找来的。起初,荆玉柱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但最终被起诉时,罪名为嫖宿幼女罪。法院审理认为,孙曼系自愿卖淫。2006年9月,孙锡美和王艳娟获刑3年。2007年3月,荆玉柱获刑5年。
孙曼说,事发时她曾喊叫,也试图抵抗。事实上,这之后,孙曼还被送往两家洗浴中心当“小姐”。孙曼的妈妈李虹(化名)介绍称,1996年她与前夫孙锡美离婚,女儿孙曼虽被判给孙锡美,但实际是她在抚养。李虹表示,女儿并非所谓“失足少女”。2005年,孙曼刚刚小学毕业,只是暑假到生父家待几天。
对于“卖淫女”的结论,李虹不能接受。这些年来,她折返于北京和长春之间,希望能够复原女儿的声誉。近日,李虹的申诉请求被最高检驳回,最高检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提到,荆玉柱多次供述发生性关系时孙曼是自愿的。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认定荆玉柱违背孙曼意志的依据不足,原审裁判认定荆玉柱构成嫖宿幼女罪并无不当。
事情分析
这起事件引发了广大网友和读者对法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关注点。一方面,人们质疑法院对于不满14岁的少女是否自愿卖淫的认定标准和证据是否合理和充分。另一方面,人们也对当时存在的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了质疑。
第一,对于不满14岁的少女是否自愿卖淫的认定,法院应该尊重少女本人的真实感受,而不是仅仅依据第三方的供述和其他间接证据。如孙曼所述,她在事发时曾喊叫和抵抗,这就说明她是被强迫的,而不是自愿的。即使她收了钱,也不能说明她是自愿的,因为她年纪小,不知道钱的意义,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而且,她在事后也没有享受到钱带来的好处,反而被送到洗浴中心继续遭受性侵。这些都说明她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而不是一个有罪的卖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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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它在设立时就存在很大的争议和缺陷。嫖宿幼女罪是在1997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的,其目的是加大对幼女的保护力度。但是,在设立嫖宿幼女罪之前,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性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嫖宿”,一律按强奸论处。相比强奸罪,嫖宿幼女罪给人的感觉就变了,似乎暗示了幼女有一定的责任和主动性。而且,这个罪没有从重处罚的规定,没有死刑。这样不仅起不到对被害人的保护,还会给给幼女带来的污名化。因此,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嫖宿幼女罪被取消了。
总结
总之,这起事件反映了我国法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还有很多不足和漏洞。我们应该从中汲取教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性犯罪者的惩戒力度,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该营造一个尊重妇女、关爱儿童的社会环境,让每一个妇女儿童都能健壮成长、走在时代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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