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新时代老龄工作清单〉的通知》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减证便民”政策,减轻辖区老年人办证负担,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自2023年9月30日起,在尼勒克县辖区内取消办理老年优待证,“老年证办理”服务事项将从本地政务服务清单撤出,老年人可以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已经办理老年优待证的,与持有居民身份证的老年人享受同等待遇。特此通告。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尼勒克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30日
来源:尼勒克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丨达哲
责编丨谢南南
审核丨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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