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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为节日市场“保价护航”

近日,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集中开展节令商品价格监督检查行动,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助力河北省旅发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一是加强政策普及
做好法规法条的“宣传员”。全面落实《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以高端酒店饭店、大型商超、电商平台为重点,由市县两级分别组织约谈经营者。面向全市发放《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秋、国庆“双节”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3万余份。
二是全面检查提醒
做好明码标价的“监管员”。聚焦粮油肉禽蛋菜奶等农副产品、月饼等重点节令商品经营单位进行巡查检查,督促广大经营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做到明码标价,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囤积居奇、不得价格欺诈。
三是严格查处整治
做好价格欺诈的“执法员”。通过调取销售记录、询问售卖情况、查看标价签、线上线下价格比对等方式对商超、农贸市场、药店等与群众消费密切相关场所进行监测检查,严肃查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节日消费环境。
下一步,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将进一步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巡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视情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告诫书全文如下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秋、国庆“双节”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经营者:
2023年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价格秩序,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避免重要节日来临期间、旅游高峰到来之际,恶意涨价等问题发生,特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确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和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二、坚决制止价格欺诈行为
各经营者、交易场所(平台)不得利用模糊标价、虚假标价、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形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不得相互串通涨价,违规操纵市场价格。
三、各经营者、交易场所(平台)履行中秋、国庆“双节”价格行为主体责任
各商场及市场零售单位应自觉规范降价、打折、返券等优惠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规定最低消费额。各宾馆、饭店、景区等经营单位和经营者,要以醒目的方式进行价格公示,严格规范景区经营摊位的价格行为,不得欺客、宰客。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的价格、优惠减免政策和标准服务收费,自觉维护价格稳定。
四、严肃监管执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唐山你好 (tangshan_ni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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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唐山城记 编辑: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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