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企业违法约定试用期,工资差额以及赔偿金都要给吗?
「法律解答」
不一定。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对于工资差额部分是否补足并没有提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此,实践中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情形。
上海便前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裁判口径。
支持补足
原告关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8日工资差额的诉请,其理由基础系违法约定试用期,对于超过法定试用期但已实际履行的期间,应由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原告原以3,500元/月为准补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但可以3,500元/月为准主张2015年5月2日至2015年5月8日期间的赔偿金。本着追求当事人本意,并为避免双方讼累,本院以此为据予以处理。[1]
不支持补足
对原告诉请要求确认其无需支付被告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1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但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然,试用期却为三个月。该试用期约定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超过二个月部分的试用期约定应属无效。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补发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1000元,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2]
部分地方,譬如浙江对此予以了明确,支持否定观点。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 十五、用人单位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用人单位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外,是否还应当补足超过期间的工资差额? 答:用人单位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向劳动者补足超过期间的工资差额。
需要注意,实务中不乏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相同的情形,在检索案例或适用时要注意区分。
对该问题的裁判规则,要根据不同地方的司法实践口径予以把握。
[1](2016)沪0110民初2697号
[2](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2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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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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